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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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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機一動,又提出:“那麼,這個機構叫‘出版版權局’不行嗎?”

“不行。”劉杲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此,會議上出現一場小小的爭論。

最後,國家版權局到底還是保留下來了。

事實證明,這種保留是十分正確的。

歷史往往給後人留下一些笑柄。它是由當時的認識水平的侷限造成的。我們對出版和版權兩個概念的認識就是如此。

這是中國的一個誤區。

這個誤區不僅僅反映在概念上,而是有著深刻的內容的。

我們過去習慣講一句話:“版權版權,出版之權。”似乎一沾上“版”字,權利就是出版者的了。這種觀念由出版單位又蔓延到其他作品使用單位,版權就變成了拍攝之權、廣播之權、複製之權……一句話,版權是歸國家的使用單位所有,而與作者本人無關。

版權的主人到底是誰呢?是作品的作者。

一部作品在它剛剛被創作出來的時候,版權就產生了,就好像神學中講的那樣,在人一出生的時候,靈魂就入了肉體。在那個時刻,作品的版權就天然地賦予了它的作者本人。

作品與作者具有的是一種天然的血緣聯絡,如同父與子、母與子一樣。這種聯絡是自身生長的,而不是外部什麼力量賜予的。由這種聯絡而產生的版權,也不是外部什麼力量賜予的,當然,也是無可取代、無可剝奪的。

並非我們的出版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一無所有,他們也是有自己的權利的,比如說,可以獲得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發行權、翻譯權、表演權、播放權等等,但這些權利歸根結底源於作者的版權,是由版權所有者——作者轉讓的。當一個出版社決定出版一部著作的時候,必須事先獲得作品作者的授權。沒有這種授權,出版社就連專有出版權都不可能獲得,更談不到擁有版權了。

由此我們可以認識到版權立法的核心。這個核心就是保護作者的利益,然後才兼顧經過作者授權的其他使用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它的主要保護物件是作者。換句話說,它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作者是版權的擁有者。

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的同志一開始覺得不能接受。他們說,我們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把一切能收歸國有的東西都收了過來,現在有什麼必要專門制定一項法律來確定把版權給予作者呢?

道理其實是非常簡單的:作者是作品的創造者,是一切文學藝術和科技文化的源泉。沒有作者的創作,任何作品的使用都只能是一句空話。如果你不想讓國家成為文化沙漠.就必須保護這個源泉。

使用者與創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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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提供的情況,該委員會自1986年成立以後調解的版權糾紛中,屬於出版社、雜誌社、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作品使用者侵犯作家權益引起的糾紛,佔一半以上。在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地版權行政機關受理的版權官司中,此類糾紛也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這是中國的國情。我們的作品使用單位都是國家的公有制企事業單位,這就容易使他們在對待作者的態度上居高臨下。他們有一種錯覺:我是代表國家使用作品的,你作為個人,應當服從國家的需要。我對你的作品隨意採用,是理所當然的;你對國家奉獻自己的作品,是不該討價還價的。在他們看來,一部作品一旦產生,作者就應當允許使用單位隨意拿。

著名作家蔣子龍講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開會,在會上遇到某出版社的一位編輯。

編輯說:“我送給你一本書吧。”

蔣子龍拿到書後十分驚訝,因為那本書的書名叫《蔣子龍代表作》。

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卻不知道。

他說:“這是我的書嗎?我根本不知道出版過這本書。”

開啟書的扉頁,上面有這樣的題辭:“蔣子龍同志存。”下面簽著責任編輯的名字。蔣子龍鬆了口氣:這不是我的書,大概是批評我的專著。於是就轉為感動,就感謝編輯的贈書。

但是,再翻下去,他發現書中除了一篇別人寫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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