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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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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90年4月21日,26歲的博斯曼接到俱樂部的一份通知。

博斯曼:其實,早在那天之前,我就開始倒黴了。

那之前,博斯曼轉會到了列日…皇傢俱樂部,俱樂部不待見他,博斯曼失去了主力位置。更糟的是,4月21日這天,俱樂部給他的是一份降薪通知,從4000馬克降到合同最低限,1500馬克。博斯曼很生氣,這時候他老婆已經快分娩了,生活壓力大,踢不上球本來就夠窩火的,這下更鬧心。

鬧心的博斯曼開始找別的出路。他聯絡了法國的敦刻爾克俱樂部,準備大撤退。雙方一切談攏,列日…皇傢俱樂部倒也鬆口放人了,簽了租借合同,條件是一年租借費6萬馬克,順便附上了敦刻爾克俱樂部可以優先購買博斯曼的條款。到此一切順利,唯一的困難是比利時足協工作效率太低,直到法國聯賽開賽前一天才批准放行。沒關係,博斯曼,只要你效率高點兒,一天時間也夠辦手續的了。

但就在這時出岔子了。問題在於一份叫做“轉會賠償”的附加條款。關於這個,我們有必要插段解釋。

所謂的轉會賠償,是指當球員轉會時,由新東家支付給老東家的一筆款項,用來補償老東家因失去該球員而蒙受的損失。90年代之前,國際足壇的轉會制度就以這個規定為基礎。由於它的存在,那時的轉會並沒有現如今這樣頻繁且容易,哪個球隊想買人,得先掂量掂量能不能承受得住對方球隊提出的高額賠償金;而做球員的就更慘,就算合同到期,只要東家不放人,加在身上的轉會賠償金數字一亮,你想找下一個工作單位就很難。總之,球員就是球隊的“奴隸”,轉會賠償金就是貼在“奴隸”身上的價格標籤,除非球隊大發慈悲,否則球員想要奔向自由的新生活,沒門。

博斯曼轉會,老東家列日…皇家自然也是開出了賠償價碼的,新東家敦刻爾克也接受了,銀行保證金都已經開出了。但到最後關頭,列日…皇家突然提出,他們不要這種商業信用形式的“保證金”,必須要現金。敦刻爾克不樂意了,說我們的信用是一流的,憑什麼不要?大家不都是用這種嗎?要現金?不給。忒沒誠意了,拜拜了您。

合同泡湯了,到手的新工作沒了。不但如此,由於博斯曼拒絕了老東家開出的1500馬克的工資,雙方算沒達成意向,合同到期終結。博斯曼成了沒有合同但身背轉會賠償金的“自由人”。徹底失業。

失業的後果很嚴重。除了踢球,博斯曼沒有別的一技之長掙錢謀生,老婆生了孩子,家裡沒錢,貧賤夫妻百事哀,吵來吵去離婚了。博斯曼捲鋪蓋出門,無處容身,仰天長嘆:到底是誰害了我?!

伊比利亞奇葩(2)

本來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為附加條款,也就是轉會賠償規定存在爭議,導致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力。轉會賠償制度是足協官方的規定——都是制度惹的禍。

悲憤的“前”有為青年博斯曼一氣之下把比利時足協和列日…皇傢俱樂部告上了法庭。

2。 民告官

說到制度,追究起來,歐洲足壇的大Boss歐足聯也是責無旁貸的被告。於是案子上升到了洲際範圍。 其實,此前轉會賠償制度已經導致過多起類似的糾紛,只不過都沒鬧這麼大。早在十幾年前歐足聯就已經認識到這條規定有可能違反了“每位歐洲公民自由選擇工作崗位的*權利”羅馬條約的規定。羅馬條約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的標誌,代表了諸多歐洲國家的共同願景,是大家共同遵守的章程。,但為了維持現有的足球體制,他們選擇了掩蓋這種現象並試圖繼續矇蔽大眾。

所以上被告席也是活該。

敢於抗爭的鬥士博斯曼邁出了民告官的第一步,但他要走的路還很長。歐足聯擺出了息事寧人的態度,法院審理結果是博斯曼剝掉了身上貼的價格標籤,獲得了完全的自由。這無疑是一種勝利。

既然勝利了那就努力開始新生活吧,博斯曼開始積極聯絡其他的俱樂部。他還不到30歲,足球技術也不錯,應該還有前途。但他發現,很多球隊拒絕跟他這個敢跟大佬打官司的刺兒頭接洽,偶爾有個賞識的,還被歐足聯明示、暗示或者威逼利誘給攪黃了。

自古民告官就有重重困難,“民”想要贏“官”就更不容易,而贏了之後,能否真正擺脫官司的陰影,能否不被各種或明或暗的“報復”壓倒,都是未知而令人不安的。

博斯曼繼續提起上訴。他在維權的路上越走越遠,訴訟範圍擴充套件到了外籍球員規定。 當時,在歐洲各國聯賽裡,外籍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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