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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物也。
這是說得再明白也沒有了。劉勰完全繼承了這一觀點。他多次指出:“睹物興情”,“情以物興”(《詮賦》),“詩人感物,連類不窮”(《物色》),明確申明“情”是因物而興、感物而起的一種心理效應。當然,他同時也認為,在情感感受產生之前和情感體驗過程之中,有一種先於感受和體驗的心理構架或心理定勢在起作用,即所謂“物以情觀”。關於這一點,我們以後還要詳細談到。但總之是,情感的發生既以天賦感受能力和先驗心理構架為主觀條件,又以外物的刺激為客觀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主客兩方面的條件,作家表現衝動的產生才是可能的。
文學創作以情感表現為內容,情感的產生又以外部感性世界的刺激為依據,這就叫“情以物遷,辭以情發”。所以劉勰作《物色》篇,指出作家的情感因自然的變化而變化:
春秋代序,陰陽慘舒,物色之動,心亦搖焉。蓋陽氣萌而玄駒步,陰律凝而丹鳥羞,微蟲猶或入感,四時之動物深矣。若夫珪璋挺其惠心,英華秀其清氣,物色相召,人誰獲安?是以獻歲發春,悅豫之情暢;滔滔孟夏,鬱陶之心凝;天高氣清,陰沉之志遠;霰雪無垠,矜肅之慮深。歲有其物,物有其容,情以物遷,辭以情發。
又作《時序》篇,指出文學的風格因社會的變遷而變遷:
時運交移,質文代變,古今情理,如可言乎!……文變染乎世情,興廢系乎時序,原始以要終,雖百世可知也。
這就是說,文學所表現的,雖然是作家個人的“情性”,因而“各師成心,其異如面”(《體性》),但這個人的“情性”卻又受到自然與社會,尤其是受到社會生活的影響和制約。因此,“歌謠文理,與世推移,風動於上,而波震於下”(《時序》)。這樣一來,劉勰的表現理論,也就同時具備了反映論和決定論的意味。
這裡的所謂反映論和決定論,是指那種認為文學是客觀物件自覺或不自覺的反映或顯示的理論。強調文學自覺反映客觀的,是文學的反映論;強調文學不自覺或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觀世界影響和制約、因而最終反映了客觀的,是文學的決定論。從《原道》“寫天地之輝光,曉生民之耳目”看,劉勰似乎是反映論者;從《時序》“風動於上,而波震於下”看,劉勰又似乎是決定論者。也許他是兼而有之,又不那麼明確。在這個問題上,劉勰主要還是繼承儒家美學,將反映論與決定論合而為一,從而把一定的文學作品看作是一定的社會生活的必然產物。《禮記·樂記》指出: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於中,故形於聲;聲成文,謂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
是故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而治道備矣。
《毛詩序》也指出:
至於王道衰,禮義廢,政教失,國異政,家殊俗,而變風、變雅作矣。
這裡揭示反常時代必然產生反常文學的規律,無異從另一方面論證了文學必然是一定社會生活之反映或所決定的觀念。如果考察一下劉勰的文學史觀,就可以看出他所持的,正是這樣一種觀點。如《時序》篇論上古之文學稱:
第三章 文學的特質(4)
昔在陶唐,德盛化鈞,野老吐何力之談,郊童含不識之歌。有虞繼作,政阜民暇,薰風詩於元后,爛雲歌於列臣。盡其美者何?乃心樂而聲泰也。至大禹敷土,九序詠功;成湯聖敬,猗歟作頌。逮姬文之德盛,周南勤而不怨;大王之化淳,邠風樂而不淫;幽厲昏而板蕩怒,平王微而黍離哀。故知歌謠文理,與世推移,風動於上,而波震於下者。
又如同篇論建安之文學稱:
觀其時文,雅好慷慨,良由世積亂離,風衰俗怨,並志深而筆長,故梗概而多氣也。
在這裡,社會生活被看作是文學創作的直接動因,文學作品被看作是時代精神的審美體現,孔子“興、觀、群、怨”之“觀”,一如鄭玄之所解釋,被理解為“觀風俗之興衰”。《樂府》篇說:“匹夫庶婦,謳吟土風,詩官採言,樂盲被律,志感絲篁,氣變金石。是以師曠覘風於盛衰,季札鑑微於興廢,精之至也。”同篇讚語還說:“豈惟觀樂,於焉識禮。”這種對文學認識作用,尤其是對文學認識社會風俗、社會心理之作用格外強調的觀點,正是前述反映論和決定論的必然結果。
文學的反映意味在《原道》篇已見端倪。《原道》篇論及聖人之文時,就指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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