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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票中,投票人的力量或權力體現在他作為投票關鍵者而使提案得以透過,而提案被透過的場合很多。一個投票人在很多場合下都是作為關鍵投票者出現,他的權力就大;一個投票人他在很少的場合下作為關鍵投票者出現,他的權力就小。那麼,可考慮的這些場合共有多少種呢?夏普里和舒比克認為,若投票人有n個人,共有n!個可能的場合。這是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的思想。由此可見,夏普里和舒比克用投票人的排列數作為出現的各個可能的情況,不同於班扎夫的獲勝聯盟數。
我們舉例來說明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的計算方法。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有A、B、C三個人,A有兩票,B、C各有一票,這三個人組成一個投票群體,假定該決策群體的決策的規則是“大多數”規則,即某提案若獲得3票,則可得到透過;反之則得不到透過。他們各自的權力有多大?
我們用(3;2,1,1)表示上述投票博弈。(3;2,1,1)表示:一個議案需要的最少3張票;三個投票人分別擁有的票數為2、1、1。
根據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的計算方法,我們將A、B、C的可能排列寫出來,並確定各種可能的排列下的關鍵加入者。每個投票人作為關鍵加入者的個數與可能的排列數之比率,即得出了各個投票人的權力大小。
表3…3。投票體(3;2,1,1)的可能排列與關鍵加入者
可能的排列
ABC
ACB
BAC
BCA
CAB
CBA
關鍵加入者
B
C
A
A
A
A
從上表得出,φ(A)=4/6;φ(B)=φ(C)=1/6。即A的權力指數為4/6;B和C的權力指數相等,均為1/6。
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權力指數被稱為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該權力指數為歸一化的,想當於上面所給出的班扎夫權力指數比。
夏普里與舒比克預設了,所有排列的順序是等可能的,在每一個排列下,每個參與人對這個排列有一個邊際貢獻,若參與人使提案得以透過,他的邊際貢獻為1,若參與人不能使提案得到透過,他的邊際貢獻為0。一個投票人在很多情況下都作為關鍵人物出現,表明他在很多情況下對提案透過的貢獻大,自然他的權力就大,反之就小。根據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數值能夠反映決策群體中各個投票人的權力大小。
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是最早提出的計算權力大小的指數,它的提出在本人看來意義重大。它使我們看到了以前沒有看到的東西。我們舉一個實際中出現的例子。
1958的歐共體總共有6國,它們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這些國家對相關的經濟問題進行決策。法國、德國和義大利的票數為4張,荷蘭、比利時為2張,盧森堡為1張。總票數為17張。投票規則為2/3多數,即一個議案獲得17張中的12張或以上就獲得透過。讓我們根據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來分析歐共體各國的權力。
投票體可表示為(12;4,4,4,2,2,1)。下表為各國的票數與夏普里—舒比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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