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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及如何協商協調、儘快解決的問題吧?
還有,舊城改造,是要花錢的。如果政府沒錢,能不能交給開發商?有人說不能,因為背後隱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這個觀點我不同意。我認為,開發商賺錢,是天經地義的。企業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機構,沒有白掏錢的道理。企業的社會義務,是把企業做好、做大、做強,賺更多的錢,交更多的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你怎麼能說不讓開發商賺錢?你怎麼能說開發商想賺錢是不對的?只要合法,他賺錢多,說明他有本事。比爾·蓋茨賺的錢,難道不比咱那些開發商多?你怎麼沒意見?原因之一,恐怕就因為人家賺的錢是乾淨的,咱們某些人,卻賺的是黑心錢、貓膩錢、坑蒙拐騙錢、巧取豪奪錢。所以,錯不錯在賺錢,錯在賺錢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我們的開發商遵紀守法、誠實勞動、為富有仁,讓他去做舊城改造,又何妨?
這就又要說到拆遷了。我是不贊成把拆遷工作交給開發商的。為什麼?第一不合法,第二有危險。《憲法》第十三條、《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都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徵收和補償的主體均為“國家”。開發商是國家嗎?不是。何況開發商為了商業利益,是要搶時間、講進度的。讓他們來拆遷,事情就不好說了。因此,開發商只能做改造,不能搞拆遷。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由政府把協商啦,談判啦,補償啦,甚至“三通一平”啦,都做好,然後再競拍。交給開發商的,得是一塊“乾乾淨淨”、直接就可以蓋房子的地。至於補償的價錢,當然由政府去講。只要是商業拆遷,拆遷戶就有權“漫天要價”,政府也有權“就地還錢”。談不攏?慢慢談。心裡急?那你想辦法。反正不能濫用權力,更不能使用暴力,還不能違反程式。難是難了一點,但可以提高執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很合算的啊!何況補償花的錢,可以攤在地價裡,不用納稅人埋單。開發商嫌貴,可以不買,沒人強迫。如果所有人都不買呢?蓋公共建築就是。
這就是我的主張: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利;開發商該賺錢,拆遷戶可講價。對不對呢?歡迎批評,不怕討論。
刊載於2009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報》第21版,責任編輯朱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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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公民!
○ 官員是什麼?公務場合是“公僕”,下班以後是“公民”。
據《北京晨報》報道,5月20日,蘭州發生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一對騎摩托車的市民夫婦,因為要躲閃一輛疾駛而來的轎車,雙雙摔倒在地。摔倒的市民生氣地嘟囔了幾句,車中的男子便勃然大怒,對那市民說: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局長!
呵呵,這真是好大的派頭,好大的口氣!
看來,嚴重的問題,確實是教育幹部。我們必須對這位局長同志,包括某些有類似想法的其他長官,普及一點常識。順便再幫他算算,他這個局長,究竟應該算作什麼。
如果在王朝時代,比如明清,一個蘭州市城關區的旅遊局長,大約只能算作“蕞爾小吏”。因為他的上司城關區區長,也才是個“七品芝麻官”。七品以下,包括像他這樣九品的,就不是“官”,而是“吏”,也就是“辦事員”。說得再難聽一點,不過長官跟前的聽差。依照制度,他出行時,並沒有資格鳴鑼開道,人五人六地要求小民迴避。
何況現在早已不是王朝時代。我們的國家,叫“人民共和國”,不叫“帝國”。我們的機關,叫“人民政府”,不叫“衙門”。我們的幹部,叫“人民公僕”,不叫“老爺”。所謂“人民公僕”,說白了,其實就是“聽差”,只不過是公用的。但不論公用專用,總歸是僕不是主,是聽差不是老爺。這位局長,哪來那麼大的威風?
也只有一種可能:他根本就沒把自己當聽差。或者說,根本就沒把自己當公僕。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他面對的是自己的長官,比如城關區區長,會大吼一聲“我是局長”嗎?我們甚至還可以來點“藝術想象”。比方說,摔倒的那位市民,其實是“微服私訪”的新任市委書記。亮明身份以後,會怎麼樣?估計那局長立馬就溼了褲子。
可見在此類人物的心目中,只有“官”,沒有“民”。或者說,只要不是官,甚至只要不是上級、長官,就“算個屁”。
當然,我們不能回贈他一句:你連屁都不算!我們應該告訴他,你還是算什麼的。在公務場合,你是“公僕”;下班以後,你是“公民”。因此,如果有公民到你辦公室,你應該以僕人的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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