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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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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於2010年7月17日《新京報》B04版,責任編輯趙繼成

誰都能沉默,但是要負責(1)

□ 易中天(廈門大學教授)

□ 趙繼成(《新京報》編輯)

誰都不能撬別人的嘴巴

〇 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有權保持沉默。

易中天 汪暉事件剛剛發生的時候,不少人對他的沉默不以為然。當然,現在汪暉教授已經說話了,但由此引出的問題卻發人深省,值得深思。這一連串的問題是:在事涉“詐捐”、“造假”、“抄襲”等公共事件時,當事人到底有沒有權利“保持沉默”?如果有,這種權利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如果是有限的,那麼,哪些問題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如果是無限的,媒體的監督權和公眾的知情權,又如何得到保證?如果作為公民,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讓他們出來“認話”,那麼請問誰有呢?我想聽聽你的意見。

趙繼成 我的觀點,是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有權保持沉默。這是從廣義的也就是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理解的,而不侷限於狹義的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權。

易中天 公眾人物也不例外?

趙繼成 殺人犯尚且如此,何況只是涉嫌抄襲的某個教授?

易中天 事關公眾知情權呢?

趙繼成 也一樣。

易中天 這就是說,沉默權是無限的?

趙繼成 是。哪怕這個人位再高、權再重、責再大,他都有保持沉默的基本人權。因此,你的第二個問題──哪些問題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就不是問題。

易中天 為什麼?

趙繼成 這個道理可以從很多層面來理解。首先是“無罪推定原則”。比如一個公眾人物,涉嫌“詐捐”、“造假”、“抄襲”,公眾當然可以質疑,也應該質疑。但,公眾所能做的,也就是質疑而已,不能撬人家的嘴巴。因為此時既沒有法院的判決,也沒有學術委員會或相關部門的認定,當然應該推定他是“無罪”的。既然無罪,憑什麼必須坦白?

易中天 也許,公眾只是希望他有個態度?

趙繼成 那就會產生“被逼表態”的問題。這個口子一開,禍患無窮。“文革”中,父子、夫妻之間被逼表態的慘劇還少嗎?極端地說,假如這位當事人“表”的“態”,不是對方想要的,或者被對方認為是不真實的,是不是要沒完沒了地“表”下去?這不就是刑訊逼供,或者變相的“刑訊逼供”嗎?這不是賦予了某些人掌握終極真理的權力嗎?太可怕了。

易中天 沒錯。這種變相的“刑訊逼供”,在“文革”中就叫“群眾專政”。只不過在這時,被賦予了“掌握終極真理權力”的“某些人”,是“多數人”而已。但可惜,真理有時候卻掌握在少數人手裡。沒有對少數人的保護,就沒有對真理的保護。問題是,如果真理確實掌握在公眾手裡,那“少數人”確實是錯誤的,他還有權沉默嗎?

人不能自證有罪

〇 辯護權和沉默權,都是對人性的尊重。

趙繼成 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哪怕是證據確鑿的殺人犯。這種權利,有日本學者理解為“防衛權”,我認為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說,防衛權有兩種。一種是“積極的防衛權”,這就是“辯護權”;一種是“消極的防衛權”,這就是“沉默權”。這兩種,都是人的正當權利。

易中天 為什麼要有這兩種防衛權?

趙繼成 因為在刑事訴訟中,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個人是弱小的。如果不賦予被告人辯護權(積極的防衛權)和沉默權(消極的防衛權),個人尊嚴和個人權利就可能被肆意剝奪,訴訟時的平等對抗制也很難實現。 。 想看書來

誰都能沉默,但是要負責(2)

易中天 但公眾質疑詐捐、造假、抄襲,並非庭審,亦非刑辯啊!

趙繼成 事不同而理同。刑事訴訟當中都有的權利,難道在日常生活中反倒沒有了?況且,一個人說不說話,在生理上是可以自我控制的。他甚至可以咬掉自己的舌頭,旁人奈他何?所謂“死不悔改”,就說明法律可以判人死,卻無法做到讓他一定悔改。悔改,只能是他發自內心的事。既然如此,何必苦苦相逼?

易中天 這正是問題所在。所以我們要講清楚,人為什麼必須有沉默權?或者說,為什麼必須既有辯護權,又有沉默權?我認為這是基於人的本性,是對人性的尊重。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你不能強迫一個人“火中取栗”。明明知道會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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