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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他為什麼還要把手往火裡伸呢?同樣,明明知道說話對自己不利,他為什麼還要說呢?
趙繼成 正是。這在法律上,就叫“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這已成為國際法學界的共識,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明確表述。
易中天 其實就連他的親友,也都有權沉默。比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不出庭作證,或在庭審中只提供對嫌犯有利的證詞,叫“免證特權”。
趙繼成 中國古代好像也有類似規定?
易中天 儒家有“親親相隱”的說法,也就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但要講清楚兩點。第一,親親相隱是權利,不是義務。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這就是“大義滅親”。理解為義務,就成“江湖義氣”了。第二,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一旦開口,就會成為新的證據。所以,像某些人那樣胡攪蠻纏,甚至搞出什麼胡亂擔保的“國際簽名”來,只能是幫倒忙。
趙繼成 因為這是他們自願說的,自然要被視為“呈堂供詞”。
易中天 對呀!打個不一定恰當的比方,逼人說話是“強姦”,自願說話是“做愛”。自願做愛生出的孩子,當然歸他們自己養。
不說的權利,比言說還重要
〇 要像保護言論自由一樣保護沉默權,因為這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趙繼成 可見逼人說話,就是不講人權。
易中天 沒錯!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它其實包括四項權利,或者說四種自由:說的自由,不說的自由,說什麼的自由,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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