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第2/4 頁)
條落款日期是1995年2月2日,而寫借條所用的稿紙印製於1995年3月,稿紙沒印出來,借條怎麼出來?
二 兩張借條的落款日期都是1995年2月2日,在一天的時間內怎麼可能同時出現兩張借條?
三 “退款承諾”中書寫的內容壓著公章,因此此承諾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形成的,有作假嫌疑。梁衛保提出的幾點質疑
子 墨:這能證明借條無效嗎?
梁衛保:能證明借條有問題。但是到了紅旗區法院,人家(張其江)已經把工作做得很好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又給紅旗區法院專門寫了東西,交代這個事情的前前後後,只是沒寫清楚這是受賄的錢。
子 墨:為什麼不願意指出他索賄呢?
梁衛保:現在這個社會,目前這種狀況下,我作為一個企業的廠長,如果要是舉報過人,人家有了這種印象就不敢跟你打交道了,企業以後的發展就很難了。我為了企業的信譽著想,想到將來企業還要生產,想把問題解決了就算了,不想舉報他受賄。
子 墨:但是你不指出這一點,很可能會輸掉官司。
梁衛保:當時我說的已經很清楚了,張其江是我的主審法官,借條怎麼回事寫得很清楚。我想一個法官審案這麼多年,情況寫得這麼清楚,不用說他也知道這是索賄的錢,但是他們就是不往這上面考慮。
子 墨:你是不是也知道張其江和紅旗區法院院長的關係很好?
梁衛保:我知道,是張其江親自跟我講的。所以我就是說出來,估計也贏不了了。
2003 年5 月21 日,紅旗區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要求梁衛保的實驗廠在2003 年5 月23 日以前償還李立彥借款本息及滯納金等共計76 萬餘元。逾期不履行,即強制執行。為了逃避強制執行,梁衛保開始四處躲藏,和法院玩起了捉迷藏。
梁衛保:法院強制執行以後,開始到處找我。
子 墨:為什麼不上訴?
梁衛保:上訴沒有用,張其江自己就是新鄉市中級法院的。人家是法院法官,我一個老百姓,他們會向著我嗎?會讓我翻案嗎?張其江知道我當時手裡有50多萬元錢,所以想盡辦法要這個錢。我當時想,就是讓錢作廢了都不給你,因為是銀行的匯票,我在身上裝著。他找著我,拿著匯票就管用,拿不著匯票一點用都沒有。所以我天天跑,天天藏。晚上有時候想回家,就給家裡打個電話,讓家裡人看看大街上、大門口有沒有發現什麼人。如果沒人,我就偷偷回家,一直睡到早上5點多,又趕快起來跑了。 電子書 分享網站
法官索賄(4)
子 墨:到哪兒藏?怎麼藏?
梁衛保:有時候到公園,公園不是有椅子嘛,我坐在那兒,有時候餓了去外邊吃點兒燴麵啥的,反正不敢回家吃,怕被他們抓住。晚上不能回去,就去車站啊,幾十元錢的小旅館啊,湊合睡一夜。
子 墨:東躲西藏的日子過了多久?梁衛保:幾乎半年,天天跑。
然而這半年間,在高額滯納金的滾動下,梁衛保欠張其江的“債”已高達100 餘萬元。此時的梁衛保已是家徒四壁。打了10 多年官司,他的工廠因無法官索賄 人管理不得不關門,妻子也因協助他打官司而被單位責令下崗。一家人沒有工作,沒有正常收入。思前想後,梁衛保選擇了妥協。他主動找到張其江答應給他8萬元,哀求他就此罷手。張其江卻毫不動心。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2003年4 月,梁衛保來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了張其江的索賄行為。檢察院立刻組織辦案人員,由河南省檢委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曹世聰牽頭,赴新鄉調查。
曹世聰:按常理講,法官審判一個案件,原告要巴結審判員,討好審判員,哪會去跟法官借錢,這是不合情理的。
調查組立即傳喚了張其江、李立彥、石晶等人。面對檢察機關的詢問,李立彥、石晶均表示,她們沒有向實驗廠出借過任何款項。而李立彥認為,自己雖然並不知道借條的存在,但當了20 多年法官的丈夫張其江多次獲得榮譽證書,絕不可能做出向人索賄的事情。
石 晶:借條不是我打的,那時候我根本不知道梁衛保這個人。
李立彥:有人託人託到家裡來,在家裡坐的時候說,哎喲,嫂子手上光光的,耳朵上也沒耳環,脖子上也沒項鍊,你看我金戒指買了兩個,戴不著這麼多,給嫂子一個戴著吧。人家連著送了兩三回,張其江根本就不收的。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