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第1/4 頁)
梁衛保:後來張其江又找我,說我是你的主審法官,協議上寫你嫂子的名字不太合適,換個名吧。我說換誰,他說換石晶。我說你找會計吧,叫她給你換過來。
子 墨:石晶是誰?
梁衛保:我沒見過也不認識。我讓會計再寫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給他。寫的時候,會計就疑神疑鬼的,長心眼了。因為當時第一張借條還沒拿回去,又讓寫第二張,會計就說,第一張借條沒拿回來,怎麼寫?他說,你註明一下吧,原借條收回後,此借條有效。最後他鑽了法律的空子。
子 墨:為什麼不把第一張借條收回之後,再改名字呢?
田高霞:當時他沒拿,我也沒想起來,忘記了。
子 墨:就沒想到借條會變成兩張嗎?
田高霞:沒想到。我沒想到他會這樣做人。
收到第二張借條後,張其江自己動手刪除了有關“原借條收回後,此借條有效”的內容,由此,一張借條成了兩張,5萬元變成了10 萬元。此後,他又讓石晶寫了個債權轉移,將石晶的錢無償轉移給他的妻子李立彥,使李立彥最終成了這些借條的“合法債權人”。事隔大約3 年之後,2000年11 月,張其江法官索賄 田高霞第3 次找到田高霞,要求她以工廠名義寫一張“還款承諾”。此時的田高霞正忙於一場房產糾紛的官司,希望得到張其江的幫助,答應了張其江的要求。所有這些,梁衛保全不知情。
田高霞:因為我的房產糾紛,人家把我房子霸佔了,我沒地方住,在外面租房,想叫他幫忙。
子 墨:是因為你自己的案子,所以就聽從了張其江?
田高霞:對。
子 墨:他拿這個借款承諾去做什麼,有沒有告訴你?
田高霞:沒有,他啥也沒說。
子 墨:借款承諾的事告訴梁衛保了嗎?
田高霞:沒有。
在兩張借條產生後的六七年裡,張其江一直追著梁衛保要錢,而梁衛保拒絕給錢,最終兩人撕破了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借條的有效訴訟期是兩年,兩年之後就不再具備法律效力。而透過“借款承諾”,精通法律的張其江成功地使所謂梁衛保借錢一事重新成為法律上的存在。2002年,梁衛保的工廠訴研究所判決生效後,法院首先判給原告賠償款53 萬元,張其江
得知後,來找他要錢,梁衛保沒同意。張其江又找到執行法官,出示了梁衛保的欠條,要求直接從執行庭取錢。執行法官徵求梁衛保的意見,梁衛保還是沒同意。此時張其江已經十分惱怒。同年7 月,他以妻子李立彥的名義將梁衛保起訴到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要求梁衛保償還全部本金、利息和滯納金共計76 萬餘元。梁衛保立刻提出異議,因為他的工廠所在地根本不在紅旗區。而按照法律,受理法院應該是被告的管轄區法院。
梁衛保:當時我就說,張其江你採取這種方法,我不會給你錢。他就很急,在執行辦公室裡說,不給,我就起訴你。我說,你只要敢。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法官索賄(3)
子 墨:你擔心他會起訴嗎?
梁衛保:當時我認為他不敢。這個錢是什麼錢,他很清楚,他怎麼敢起訴。
後來他在新鄉市紅旗區法院起訴我,而我那個廠在郊縣,不屬於紅旗區管轄。
法院有規定,要到被告所在管轄區起訴被告。他也知道有這個問題,所以耍了個花招。第二天,我去找廳長,但廳長就是找不到,去了幾趟都找不到他。等我找到以後,從法律上講已經過期了,只有在紅旗區法院審理。
子 墨:當時覺得審判結果會怎麼樣?
梁衛保:當時我想在紅旗區法院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就算了,不願意再去舉報什麼人了,我也不受罪了。
子 墨:你覺得自己能說清楚嗎? 梁衛保:當時有好多問題是能說清楚的,比如借條問題。他把借條做了好多加工,但是他沒想到借條還有落款日期和稿紙的印製時間。我針對借條提出三點疑問:一、借條落款日期是1995年2月2日,而寫借條所用的稿紙印製於1995年3月,稿紙沒印出來,借條怎麼出來的;二、兩張借條的落款日期都是1995年2月2日,在一天時間怎麼可能同時出現兩張借條,這是不正常的現象;三、“還款承諾”中書寫的內容壓著公章,因此承諾不是在正常情況下形成的,有作假嫌疑。
梁衛保提出的幾點質疑:
一 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