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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榨取原則或征服原則。因此,“中國”既不是羅馬式帝國,也不是英國式的帝國,更不是目前的新羅馬帝國。它根本不是西方意義上的帝國。汪暉稱之為帝國的朝貢體系,趙汀陽稱之為天下體系,而在我看來,這恰恰是“中國”本身具有的含義。所謂“中國”,就是按照儒家倫理原則來處理個體心靈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處理中心與邊疆關係,處理多數民族和少數民族關係的一整套政治原則,它是一種倫理思想,也是政治組織體系,是貫穿整個生活原則的文明形態。因此,“中國”不僅是一個歷史概念、文化概念、法律概念,而且是一個政治哲學概念,是一種完全不同於西方的特殊的政治共同體。這個概念實際上凝聚了中華文明的關於生活秩序的全部思考。
白魯恂(Lucian W。Pye)曾經說過,“中國是佯裝成國家的文明”,這恰恰是證明“中國”的精神氣質是不能用現代主權國家的理論來思考,它不是單純的法律組織,而是一種文明秩序。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思想恰恰是在現在主權國家的概念框架中,恢復了對中華文明的政治想象:
“一國兩制”的“中國”指的不僅僅是世界大多數其他國家所認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差不多指西方列強和日本開始侵蝕之前的歷史書上和地理書上那個更大的中國。……在此,中國的定義不同西方的民族國家概念,而是大約相當於一個文明的文化邊界,或者漢族最大範圍地對少數民族人口進行控制的古代帝國的鬆散邊疆。(Dick Wilson語,轉引自《過渡期的香港》,一九九三年,68頁)
香港迴歸引發的關於香港居民權、人大釋法、二十三條立法和香港政制發展等種種困擾“一國兩制”的問題,反映出“古典中國”與“現代國家”之間的衝突,是如何把一個“文明中國”的政治內容裝在一個“民族國家”的法律容器中所面臨的難題。然而,正是在這種矛盾當中,“一國兩制”為中華文明在民族國家時代的復興提供了有益的刺激和動力。中央治港思路也需要在“封建”與“郡縣”之間不斷調適自己的航向。而在這種法律治理與政治治理之間的調適中,我們必須思考一個問題:所謂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究竟復興什麼?是秦帝國的格局,還是大清帝國的格局?是法家思想主導,還是儒家思想主導?我們究竟需要一種什麼樣的“中國”?究竟需要一個什麼樣的“天下”?中華文明的復興究竟給人類貢獻怎樣的生活方式和倫理典範?因此,處理香港問題並不是處理發生在香港的問題,而是處理中華文明覆興中最為核心的問題。一如當年柏克所言:“一個偉大的帝國,一群渺小的心靈,是很不般配的。……我們就應當將自己的心靈,拔擢於崇高的境界,以無負上天命我們接受的委託。”(《美洲三書》,153頁)在這裡,我們只要把“上天”改稱為“祖先”就可以了。二○○三年以來,中央不斷調整治港思路,強調要解放思想,但思想的關鍵不僅在於解放,而要像柏克所說的,“拔擢於崇高的境界”,而這個境界就是全面準確地把握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的政治想象力,及其恢復中華文明秩序的崇高境界。
如果我們把香港問題、西藏問題乃至臺灣問題放在整個中華文明秩序中來思考,既能想象出它們之間的共同點,也能想象出它們之間應該存在的差異。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出毛澤東和鄧小平這兩代共和國領導人在關於“中國”建構上的內在張力,這實際上是貫穿於中國歷史上的法家與儒家、郡縣與封建以及民族國家與文明中國的內在張力,而且也能夠看出他們在“中國”建構上的連續性和繼承性。
基本法之謎——香江邊上的思考之十
強世功/著 原載《讀書》2008年第9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九八二)在香港有效嗎?在法理上這似乎是一個愚蠢的問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香港既然屬於中國的一部分,豈能在香港無效。但,是這樣嗎?比如憲法第一條規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後來修憲增加了“三個代表”的內容,如果說這些內容適用於香港,恐怕香港的資本家在八十年代就已經跑得差不多了。憲法規定我國的政體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全國人大代表中固然有香港代表,可香港特區並非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制組織起來的。憲法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可香港的案件不能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既然是“兩制”,就意味著憲法中規定的社會主義這一制的內容不能適用於香港,但由於是“一國”就意味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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