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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同上,62頁)前者就是用人民主權取代神聖君權,用農奴的民主權利來取代僧侶和貴族的政治特權;後者是發展現代經濟,改善民生。一手政治,一手經濟,全都是現代化方案。
然而,西藏問題的複雜性還遠不止於此,它還涉及現代中國的主權國家建構問題。建國之後,中央政府逐步推動土地改革。藏民地區的土改首先從四川省、雲南省開始,逐漸推向青海省和甘肅省。需要說明的是,在西藏叛亂之前,中央政府從來沒有在西藏自治區搞任何形式的土改。中央政府的做法顯然符合“十七條協議”的規定,因為這裡所說的西藏是“西藏自治權”這個行政管轄範圍,劃定精確的邊界並按照地域的行政區劃進行管轄是現代國家的根本性標誌。在現代政治邏輯中,西藏必須被理解為一個具有特定區域的地理概念。因此,在青海、甘肅、雲南等省份搞土改並沒有違背“十七條協議”。中央信守“十七條協議”這個基本法的誠意是不容置疑的。不過中央對這個基本法的理解與達賴喇嘛的理解有著根本的分歧。
從近代以來中國早已開始“睜眼看世界”的時候,達賴喇嘛依然沉靜在古老的世界中。在政教合一的政治統治模式中,政治權力不是基於國家地域疆界內的公民建構起來的,而是按照民族和宗教信仰來統治的,它的統治權不受領土的限制。“十七條協議”既然規定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固有的職權不變”,那麼他們就對信仰佛教的所有藏民擁有政治上和宗教信仰的最高統治權,這個統治權必然越出西藏自治區的地理邊界,施加到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青海、四川、甘肅等地的藏民身上。直到今天,達賴喇嘛理解的西藏不是西藏自治權這個行政區劃的概念,而是所有藏民居住的地方,即包括青海全部、甘肅、四川和雲南藏民居住的“大藏區”。由此,當內地開始土改時,藏族貴族的利益就受到威脅,他們組織的反抗和叛亂活動必然波及西藏自治權邊界內的藏民,為主張藏獨的激進分子提供了藉口,認為中央政府首先撕毀了“十七條協議”進行土地改革。而這種對“十七條協議”的不同理解,包含了古典與現代、宗教與世俗的衝突。年輕的達賴喇嘛由此陷入了困境,要麼放棄政教合一的政治統治模式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其他省份藏民的政治責任;要麼向中央討一個說法。而在當時,北京與拉薩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交涉機制,對“十七條協議”理解分歧也缺乏有效的解決機制,被藏族上層貴族把持的年輕達賴喇嘛最終在美國中情局的策劃下,選擇了流亡歷程。
當然,即使中央與達賴之間存在有效的溝通機制,也並不見得能夠避免衝突的發生。畢竟內地藏區土改既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的,也是藏民自下而上推動的,因為在民族問題的背後依然是階級問題。從紅軍長征到解放大西南和大西北,大量貧苦藏民參加了人民軍隊並加入了中國共產黨,他們迫切希望翻身解放,當家做主。“十七條協議”固然有藏民的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宗教信仰與國家忠誠之間的緊張,但也有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建構過程中階級政策與民族政策之間的緊張。若中國要按照現代國家的建構原理,把國家主權紮根在每個公民個體身上,就必然要求公民對國家的忠誠要高於對家庭、部落、宗教和民族的忠誠。因此,中央不可能不顧翻身藏民對黨和國家的忠誠,把他們重新送回到農奴制下。這種政治難題頗有點像美國南北內戰時期南方的黑奴逃到北方獲得自由之後,是否可以根據逃奴法被南方所追索。因此,“十七條協議”只能是為和平解放西藏的權宜之計,而非長久國策。當達賴喇嘛沉浸在佛教慈悲的世界中,毛澤東則站在現代的至高點上,那就是建立一個現代主權國家,可見,西藏叛亂或“十七條協議”的失敗是傳統與現代、宗教與世俗之間的結構性衝突,是建構主權國家過程中的必然結果。如果把“十七條協議”的失敗與“中央對港方針十二條”的成功放在一起來思考,我們才能夠真正體會到“一國兩制”的政治想象力,即它蘊含了一套“反現代國家的國家理論”,是以一種反現代的方式來解決現代困境(具體而言就是冷戰困境)的一套中國古典的治國思路。
“國家”在英文中可用country與state來表達。country是與特定土地聯絡在一起的政治組織,強調的是國民與所居住國家自然領土之間的內在關係,並依賴人們對土地的自然情感將國民團結在一起,由此包含了祖國、國土和鄉村的含義。而state是依賴抽象法律制度建構起來的政治組織,更強調公民與國家政體的內在關聯,它依賴法律關係將公民團結在一起,由此包含了政府、公共權力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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