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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慈禧太后也就順理成章成了“老佛爺”。正是依靠宗教羈縻這種富有想象力的政治構想,大清帝國輕而易舉地解決了滿蒙問題,奠定了對滿蒙地區行使主權的堅實基礎。在此基礎上,清政府於雍正五年(一七二七)設立了駐藏大臣衙門來進一步加強對西藏的統治。
關於駐藏大臣的設定,清政府頒佈了一系列憲制性檔案或憲制慣例加以規制,如《欽定理藩部則例》、《清會典事例》就明確駐藏大臣的職稱、官員甚至任期、隨員等,而駐藏大臣鍾方的《駐藏須知》詳細記錄了駐藏大臣從上任到離任的工作細節,成為駐藏大臣的辦事細則。而乾隆十六年(一七五一)的《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乾隆五十四年(一七八九)的《收復巴勒布侵佔藏地設站定界事宜》(十九條)、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的《藏中各事宜》(十條)、乾隆五十八年(一七九三)的《藏內善後章程》和道光二十四年(一八四四)的《酌擬裁禁商上積弊章程》(二十八條)等一系列憲制性檔案不僅規定了駐藏大臣的許可權,也規定了中央與西藏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其要旨是帝國中央對西藏的治理主要著眼於主權的控制,而具體地方治理由西藏地方政府按照政教合一的體制進行。
在中央與西藏地方的關係上,一方面中央政府透過對達賴、班禪的冊封制度,確立了中央與西藏的基本政治關係:即西藏承認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的政治權威。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確認了黃教的正宗地位以及達賴、班禪作為最高宗教領袖的地位,也確認了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傳統,達賴、班禪同時也是西藏最高的政治領袖。當然,中央政府單靠宗教羈縻不足以控制地方政府,為此,中央在西藏派駐藏大臣,代表皇帝對西藏政治事務進行間接或直接的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些憲制性檔案中,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的政治地位平等,二者都直接對皇帝負責,而不是對中央政府負責,皇帝要做的是努力將駐藏大臣和達賴、班禪所代表的政權與教權結合起來治理西藏。其時,由於駐藏大臣往往信教,要叩拜達賴、班禪。這會受到皇帝的批評,認為駐藏大臣代表皇帝,不可以自降身份,由此形成的憲制慣例是駐藏大臣在任期間不叩拜達賴、班禪,但在卸任之後可以叩拜,從而把國家制度與個人信仰區分開來。透過上述一系列憲制性檔案及駐藏大臣制度的設立,中央政府確保了對西藏地方政府的主權。
其一,西藏的土地(領土)屬於中央政府,具體而言屬於皇帝,由此體現“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主權原則。
其二,軍隊和外交事務歸中央政府。
其三,僧俗兩界的人事任命權掌握在中央。乾隆皇帝規定了金瓶掣籤制度,且達賴、班禪的認定、坐床、冊封、學經、新政、圓寂等事務,以及因達賴、班禪年幼而選擇攝政等,都要由駐藏大臣參與,並要獲得中央政府的批准。除此之外,駐藏大臣還掌握司法監督權,比如漢、藏民之間發生的糾紛須報駐藏大臣,駐藏大臣有監督糾正之權。可惜這套司法權控制手段沒有像英國那樣發展出一套普通法制度。
隨著大清帝國的強盛,中央對西藏的主權控制也不斷加強。但是,在大清帝國走向沒落的時候,為了挽救滅亡的命運,清王朝開始透過“清末新政”推行了一系列現代化建設的方案,其中改變了對西藏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改土歸流”的政策,試圖將中央的權力直接滲透到地方,改變藏族的社會、經濟生活。
這一套現代化方案由於辛亥革命的到來而失敗。此後民國政府對西藏繼承了這套“改土歸流”的現代化政策,但由於政治實力所限,這套方案並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的政治治理。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央放棄了“改土歸流”的現代化方案,採取了民族識別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思路,尤其是“十七條協議”回到了大清帝國早年的治理思路上來,爭取到西藏上層貴族的支援。然而,後來推行的現代化治理方案以及西藏上層的叛亂,導致“十七條協議”最終失效。最近發生的西藏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現代化方案的反思。當年的“十七條協議”啟發了“一國兩制”的香港模式,而今天“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落實,理應對西藏及全人類解決多元文化政治難題有所貢獻。
“人類之行動在大範圍內展開,只循著若干因果關係,不能由各個人意願左右,更難因其道德上的希望而遷就。”(黃仁宇:《中國大歷史》)著名歷史學家黃仁宇從“大歷史”的眼光來綜論中西古今,這多少給人歷史決定論的“命定”感覺。這個決定因素就是他反覆強調“數字化管理”(mathemat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