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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委員時的講話》),而必須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而這個實際情況就是在“一國”條件下的“港人治港”,這要求“港人治港”必須是“愛國者治港”。問題在於:“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同上),為此,小平主張循序漸進,不能很快普選。同時,他明確提出基本法中要賦予中央干預香港的必要權力,防止香港出現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的,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四六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同上)如果說香港不是國家,不宜採用三權分立體制,那究竟採用立法主導模式,還是行政主導模式呢?從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看,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任命的,必須向中央負責,因此有必要賦予行政長官巨大的權力,行政主導模式在所難免,加之多數香港草委對港英政府的管治模式充滿信任,自然也支援行政主導。但為了尊重部分香港草委的意見,內地草委認為沒有必要在文字上標明〃行政主導〃四個字,關鍵要看具體權力的分配。於是,基本法中賦予行政長官巨大的權力,比較之下立法會的權力很弱。比如,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若要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要經過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而具體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模式,香港工商界與民主派的立場水火不容。工商派主張搞間接選舉,放慢直接選舉步伐,而民主派主張立即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各種方案相持不下,尤難以妥協的立法會直選議席的數量。而在這個問題上,由於中英兩國達成平穩過渡的政治共識,港英時期的立法局直選要與香港迴歸後的立法會直選實現“銜接”,在“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況下,只有雙方談判達成妥協,才能在一九九○年制定的基本法中將一九九七年以後的立法會直選情況規定下來。中英兩國都很清楚,立法會普選步伐直接影響著特區的政治體制,影響到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影響到“一國”的建構。在這個根本問題上,最終還是中英兩國進行談判確定下來的。
由此可見,一部基本法歸根到底就是一部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法,就是在香港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建構國家主權的憲法性檔案,它把“一國兩制”從政治政策變成了實實在在的、可以具體運作的法律制度。“一國兩制”從構想、到談判再到制定成法律,無疑傾注了鄧小平大量的心血。基本法可以當之無愧地稱之為“鄧小平基本法”,它屬於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這部法律和憲法一起,反映了鄧小平對中國政治的完整想象。因此,基本法不是普通的“法律”,作為中央與特區關係法實際上是對一九八二年憲法的補充和擴充套件。基本法的制定過程無疑是第二次建國過程,這個國家不再是單一的社會主義國家,而是包括了資本主義制度在內的混合型國家。正是由於基本法的存在,使得憲法建構起來的“國家”面貌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它不再是傳統的單一制國家,而變成“多元一體”的國家。因此,今日“中國”的面貌不再是一九八二年憲法所反映的面貌,而是它和基本法結合在一起所反映出的面貌。如果考慮到澳門基本法,再考慮到將來解決臺灣問題而進行的法律建構,那麼“中國”的面貌已超出了現代民族國家的範疇,恢復到了古典的〃多元一體〃的文明中國的風貌(參見《香江邊上的思考之九》)。
而這樣一個新中國是透過一九八二年憲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以及未來處理臺灣問題的法律共同建構起來的。在這個意義上,中國雖然有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成文憲法,但卻不是成文憲法國家,而是不成文憲法國家,即它的憲法是透過不同的憲法性檔案構成的。香港基本法不僅是香港的憲法,也是國家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正因為如此,鄧小平在基本法起草結束後接見草委們的講話中,用短短几句話,高度評價了基本法:“你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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