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第1/4 頁)
官場上,收受門包一直是一個小小的痼疾。說起來似乎為害不大,但實際上卻極損政體之尊嚴,啟腐敗之先聲。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規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員,凡到州縣地方,有敢借機收受門包的,“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照婪贓納賄例治罪”。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諭各省,從督撫到道府,要嚴格管理家人,“概不許收受屬員門包,各督撫傳事稟話,交中軍巡捕等官傳稟,不許另設立管門家人”。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懲貪規定細化到了大臣們的家人。(《清會典事例》)
人們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實際上,乾隆朝對貪官的懲處遠嚴厲於雍正朝。乾隆以前,懲貪實行“完贓減等條例”。該條例規定,凡貪汙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內將所貪的公款全部補賠,就可以免死減罪發落。如果一年之內沒有全部補上,還可以再寬限一年,讓官員自己在監外繼續籌款賠補。第二年還沒能全部補賠的,犯官進監,而其妻子仍可幫他補賠。直到家產盡絕,才被處死。這樣拖來拖去,貪官汙吏沒有幾個被明正典刑的。
經過長時期的醞釀,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廢除了“完贓減等條例”,代之以“完贓不準減等”的新例。不管你家裡多有錢,貪汙白銀只要滿了1000兩(相當於今天的20萬元人民幣)即判處斬首,決不寬貸。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懲貪力度上了一個極大的臺階,使無數貪官人頭落地,家破人亡。凡貪汙或受賄案件,承辦大員一旦查有實據,立即請旨將犯官革職、查抄,籍沒家產異常迅速、嚴密而徹底,貪官汙吏的下場不僅身首異處,而且家產無論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個白茫茫大地一片真乾淨!在中國歷史上,懲貪嚴厲者,在朱元璋之後,乾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嚴,執法更有過之而無不及。乾隆懲貪舉措,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防範嚴密,明察秋毫。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摺制度,廣佈耳目,充分監察大臣們的一舉一動。而且對同一個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聽偏信。這樣就掌握了大量真實情況。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撫開泰秘密考察湖廣總督鄂彌達的官品操守。開泰回稟說,鄂氏年老體衰,不過尚能正常辦公。其家人聞有收受門包之事,不過數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後批示,鄂氏的問題不僅如此,你反映的並不全面:“非但此也!鄂彌達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屬員,亦間有收受禮物者,操兵全不閱看……”透過這種方式,所有高階官員時刻感覺自己處於四周同僚的監察之中,時時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謹慎。
二是執法從嚴,決不姑息。高階官員如果事涉腐敗,即使情節輕微,數量不多,也決不輕恕。
雲南總督恆文是乾隆喜歡和信任的大臣之一,他頭腦靈活,能力突出,善於處理各種複雜關係。乾隆說他“歷任封疆,受恩最重”。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恆文按各地慣例為皇帝準備“土貢”。他因雲南產金,擬購買黃金製作幾個金手爐獻給皇帝。當時黃金市價為每兩金子換14兩銀子,而恆文為了佔便宜,只給10兩銀子。這當然是以購買為名,行勒索之實,確實相當卑鄙,不過佔這麼點小小便宜,情節也確實談不上重大。
此事被揭發後,乾隆頗感意外,立即派尚書劉統勳為欽差大臣前往嚴查。雖然案情輕微,皇帝卻決定立刻賜恆文自盡。後來因查出此事之緣起是經下屬慫恿,情有可原之處,遂改為終身監禁。給恆文買金子幫過忙的雲南巡撫、雲南布政使、雲南按察使一併被革職,其他56名州縣官員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皇帝對涉及貪腐之案毫不寬假的堅決態度於此可見。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布政使楊灝借工作之便,侵佔3000多兩白銀案發,楊灝被處以斬監候,伺二十二年秋後處決。乾隆二十二年秋審,也就是複核死刑犯時,繼任湖南巡撫蔣炳認為楊灝已經在一年內把贓銀全部彌補,建議判他死緩,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對此都無異議。案卷進呈,乾隆皇帝“閱之不勝駭然”,氣得手直打戰,“不勝手戰憤慄”,當天之內連下四道上諭,連篇累牘,痛斥這一建議之荒唐。他說,楊灝身為三品大員,乃剋扣至3000餘兩,本應立行斬首,“監候已係朕格外之恩”。對如此惡劣的犯罪情形,皇帝以為大臣們自然會建議處死,不料居然大臣們一致認為應改判死緩。狼藉至此,猶得寬免一死,“則凡督撫大吏,皆可視婪贓虧帑為尋常事,侵漁剋扣,肆無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