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第2/4 頁)
死。”
嗯,她點點頭。
緊接著就是上述了,原告方提出了許多新的證據,其中就包括三項顯示愛美當時被害狀況的證據。
其中之一是走廊殘留的足跡。
按照蛭川的說法,這是他到的第二處地方。他先是從浴室進去,透過走廊來到起居室,在那裡看到了愛美,之後在玄關抓到了想要逃走的愛美,重新帶回了起居室。為了讓小孩安靜下來,在她嘴裡塞上了海綿球,又用膠帶纏住了雙手雙腳。但因為小孩還是沒有安靜下來,就用雙手掐住了她的脖子。當時他沒有意識到女孩已經死了,直接將她扔進了衛生間,搜刮了一些財物之後就從玄關逃走了——
按照這個表述,從起居室到衛生間的這段路,蛭川只走了一次。但是對現場足跡進行了詳細調查之後,發現這段路上有兩組腳印。也就是說,蛭川去過兩次衛生間。
這個事實與一審時的陳述相符合。蛭川塞住了小孩的嘴,又纏住了她的四肢以後,將小孩關進了廁所,盜取了財物之後,又害怕警方可以透過她的描述畫出自己的畫像,所以去了衛生間掐死了愛美。
第二項證據是海綿球。
這也是科學搜查方面的證據,但是也不是很難懂。原告方著重的點是球的重量上。發現遺體時,小夜子從小孩口中取出來的海綿球上沾滿了唾液。在記錄了當時小球的重量之後,繼而推斷出了唾液的量。縱使是按照八歲小孩的最低唾液分泌量,也是需要長時間的浸泡才能達到那種量。但按照蛭川所言,那個海綿球裡唾液的含量不至於會那麼高。
第三項證據是眼淚。
警察接到報警電話趕到現場的時候,小夜子正抱著愛美的屍體,同時還用手帕擦拭著愛美的臉頰。警察們還記得那個時候小夜子對女兒說的話。
當時的小夜子一邊大哭,一邊說類似於“女兒真可憐,受了很大委屈,把女兒自己留在家裡真是抱歉”之類的話。
因為這些證詞,小夜子自己的記憶也開始復甦。她作為屍體的發現者在法庭上作證時說:“發現愛美的時候,那孩子的臉上確實是沾滿了淚水。”
那個時候使用的手帕,小夜子沒有清洗就那樣儲存下來了。這也成為了新的補充證據。
“屍體是不會哭的。被害人之所以哭,是因為自己的手足被綁住,嘴裡塞了海綿球,就這樣被關在廁所裡。請現象一下,這種狀況下該是有多麼恐懼。一個八歲的女孩遭到了如此待遇,哭也是自然的。”
聽著法庭上律師帶著哭腔的控訴,中原放在膝蓋上了雙手緊緊攥在了一起。想到了女兒當時的恐懼與絕望,他感到自己已然墜入了最深最黑的谷底。
中原自己也出庭當了證人。他說愛美是非常聽話懂事的孩子,正是因為有了她,整個家裡才變得明亮起來。他還說被告人蛭川一點道歉的意思都沒有,即便是在公判時的態度,也全然看不出任何反省的意思。最後,他說了這樣的話:
“我希望能執行死刑。被告人犯下了如此深重的罪孽,只有這樣才能……不,即便是這樣也不能償還他所犯下的罪行。”
但是被告方也沒有就此罷休。在法庭上就原告提出了三個證據,他們都提出了異議。理由是這些證據的科學性都很弱。
被告律師對蛭川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你在將被害人帶到衛生間去的時候,並沒有發覺被害人已經死去了是吧。”
是的,蛭川回答。
“但你要逃走的時候呢?你沒有注意到被害者嗎?”
蛭川回答說自己記不清楚了。
“你沒有因為有些在意所以去衛生間檢視被害人的情況嗎?”
原告就這個問題提出了抗議,所以沒能聽到蛭川的回答。但是原告方說證據與犯人的口供沒有矛盾的地方,所以這根本沒有問題。
關於海綿球的唾液量一事。他們認為在脖子被掐住了時候,唾液分泌量增加的可能性很高。而關於眼淚,他們則說被害人的母親的眼淚也落在了被害人臉上,這可能與被害人自己的眼淚混在一起了。
聽著辯護律師的話,中原不禁火起,感到十分不可思議。為什麼要救蛭川這種人呢。如果他們自己的孩子也遭到了這樣的事,他們不會期望犯人被判死刑嗎!
審判進行了很久。他們找來了和愛美體格相同的孩子,給孩子嘴裡塞上了與犯案時使用的相同的海綿球。那個孩子幾乎發不出來聲音,所以原告方就蛭川為了讓喊聲太大的愛美安靜下來才掐住了脖子一說進行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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