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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裡。
2、作用不同:禮禁於將然,法禁於已然。
3、地位不同:“禮為本,刑為治”,即禮主刑輔,“出禮則入刑”。
4、適用物件不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節民事法律
一、土地制度
二、契約制度
質劑、傅別
三、婚姻家庭繼承製度
(一)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帽
2、婚姻關係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程式:六禮
4、婚姻關係的限制:同姓不婚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二)家族制度
父權家長制
(三)繼承製度
一律採用嫡長子繼承製
第四節經濟法律
第五節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司寇
2、地方司法機關:分封制
二、訴訟審判制度
1、起訴:
①“訟”和“獄”:前者為民事訴訟,後者為刑事訴訟;
②交納訴訟費:“束矢”和“鈞金”:刑事案件要“入事矢”,民事案件要“入鈞金”。
2、證據
3、審判: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4、上訴及複審:“三刺”之法:
三、刑罰的執行
公開行刑,而“王之同族”和“有爵者”則秘密處死,對女犯死罪也不採公開處決的辦法。在肉刑的執行上,奴隸主貴族也享有特殊待遇。
四、監獄管理制度
第三章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從奴隸制社會逐步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代。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一些諸侯國(如鄭國、晉國等)先後出現了新的生產關係——封建生產關係。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制度,也隨著“禮崩樂壞”而發生變革。奴隸制的“禮治”轉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標誌,中國歷史上首次公佈成文法。
春秋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禮崩樂壞”
二、諸侯國富國強兵的改革
三、成文法的公佈及期意義
(一)成文法的公佈及其爭議
1、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這是中國歷史上首次公佈成文法,遭到了晉國叔向的反對;後又有鄧析的竹刑,明確提出反對“禮治”,提倡“事斷於法”。
2、晉國:趙鞅、範宣子鑄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議。
3、楚國:“僕區法”“茆門法”。
(二)公佈成文法的意義
1、法的公佈成為歷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開啟
3、“法治”、“禮治”之爭拉開了序幕
4、中國法學興起
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制原則
1、少賞多罰和輕罪重罰
2、緣法而治,保證法的實施
3、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4、賞罰必於民心
二、立法概況
(一)《法經》
1、李悝制定《法經》:
①魏國魏文侯改革:鼓勵農民開墾荒地,發展生產,打擊舊貴族,獎勵有功之人。
②李悝制定《法經》:為保證變法順利進行、鞏固改革成果、維護地主階級利益而制定,是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樹。
2、《法經》篇目及主要內容
①篇目:盜、賊、網、捕、雜、具六篇。
②主要內容:規定了侵犯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種主要罪名及其刑罰。
③篇目及內容的邏輯聯絡:“‘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經》的特點及影響
①以鎮壓盜、賊為首要任務
②反對奴隸主貴族固有的等級特權
③體現重刑主義精神
④體例上諸法合體、具法列後
總之,《法經》是我國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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