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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的立法概況
一、漢朝立法思想的演變
1、第一階段:“無為而治”的法律思想。從漢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黃老思想為主,輔之以法家思想。表現為“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無為而治”。
2、第二階段:禮法並用的法律思想。從武帝起,以儒家思想為主,輔之以法家思想。表現為“德主刑輔”。
二、法律形式及其內容
1、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較穩定,對人們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1)“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2)漢律六十篇:漢高祖時期:①蕭何《九章律》9篇②叔孫通《傍章》18篇
漢武帝時期:③張湯《越宮律》27篇④趙禹《朝律》6篇。
2、令:皇帝於律之外發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律之外關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單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無正條的情況下,選擇已經判決的典型案例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又稱“決事比”。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1、上請制度:貴族官僚犯罪之後,普通司法機構無權審理,須“上請”皇帝裁奪。
2、親親得相首匿:允許在一定的親屬範圍內相互隱匿罪行,不予告發和作證,法律不加制裁或減輕處罰。
3、矜老恤幼原則
4、自首減免刑罰
5、誣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
二、罪名
(一)危害政權罪
1、反逆罪
2、群盜罪
3、首匿罪
4、通行飲食罪
5、見知故縱罪
(二)侵害皇權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違反詔令罪
3、欺謾、詆欺、誣罔罪
4、左道、祝詛罪
5、闌入宮殿門及皇家園囿罪
6、盜毀山陵、宮闕及御物罪
7、犯蹕罪
(二)危害中央集權罪
1、左官罪
2、阿黨與附益罪
3、王侯私出國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洩省中語罪
6、王侯逾制罪
(四)思想言論罪
1、誹謗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3、腹誹罪
三、刑罰
(一)、漢文景時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緹縈上書
2、改革的原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3、改革的內容:①將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
②景帝時把原斬左趾的笞五百減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減為笞二百。後又把笞三百減為笞二百,笞二百減為笞一百;
③景帝時又制定《箠令》,對執行笞刑的刑具和執行方法作具體規定。
4、改革的意義:①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
②中國古代刑罰由野蠻向文明轉變;
③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標誌。
(二)徒刑有期:女徒顧山
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主體及民事責任能力
二、所有權
三、債權
四、婚姻與家庭
五、繼承:財產繼承上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
經濟法律
一、土地立法
二、賦稅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貨幣立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法
(一)中央司法機關
(二)地方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1、告劾
2、逮捕
(二)審判制度
1、鞫獄
2、乞鞫:以三個月為限
3、上報
4、錄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