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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的爭議在於腳踏車撞倒是否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誘因。本院認為,誘因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實施的能夠誘發某種損害結果產生的行為,誘因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一種外在的,非本質的聯絡,侵權行為不直接產生不良後果,只是由於誘因行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個因果鎖鏈發生了聯絡,共同作用造成了損害後果。
誘因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又稱偶然因果關係或間接因果關係,主要表現形式有:1、由於人身損害侵權行為誘發潛在性病變加重或進一步引起其他的損害後果;2、誘因行為又介入第三人行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進一步損害;3、被害人的損害結果影響到第三人而發生損害事實。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有四個要件:1、行為人有過錯;2、行為具有違法性;3、有損害事實;4、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本案符合第一個和第三構成要件是明顯的,但並不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充分必要條件。據此,依照《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愛情沒保險(8)
被告人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思春縣中心支公司賠償被保險人趙宇的法定繼承人即原告吳芬35000元身故金及6000元意外醫療金,合計4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010元,其他訴訟費252元,鑑定費1000元,合計2262元,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濱江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10元,其他訴訟費252元,合計1262元'戶名: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濱江市中級法院),帳號:604830,開戶行:濱江市濱海三星支行三星分理處',上訴於濱江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後七天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張庭
陪審員劉海
陪審員葉春華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冬勇
審判結束後,霍總先回到了公司,心情很不好。
張功到他辦公室坐,不解地問:“公司不是說拒賠有法有據嗎?怎麼會這樣判?早知道這樣,就按各負一半責任賠償不是更省事,而且也不會損壞公司形像。這一來,雖然是各負一半責任,但官司卻是公司輸了。這要傳出去,我們的市場會遭受到很大的損壞。客戶會說我們公司不誠信。”
霍總搖搖頭,說:“我也弄不明白,等律師回來我們再問問他。”
一會兒,律師回來了。省總聽說了情況,也趕了下來。
霍總就問律師:“怎麼會這樣判決?之前不是已經對案情反覆研究,說完全可以拒賠,法庭會支援我們的?”
“我聽到判決也很吃驚,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退庭後我專門找了審判長,問他為什麼這樣判決?他才告訴了我真正的原因,說誘因的定義,現在法學界還是很爭議。腳踏車撞倒被保險人常理來說是不會致死,應該不能算是近因,但交警那邊的事故處理認定書又認定了肇事者負有責任,而且肇事者也認罰了三萬元,同時出於法律保護弱事群體的道德準則出發,所以做了這樣的判決。審判長說,其實,每例案件的判決都不可能百分百正確合理,都會有一定的偏差。特別是像這種誘因定義還處於爭議中的案子,只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你們覺得不服也很正常,可以再上訴。但我個人感覺,你們是一家全國性的公司,而且人壽保險業是一個愛心和商業的結合體,贏利是一個方面,但助人更是一個方面。你們也知道,我開庭前也多次向你們提出能不能進行庭外調解。但原告不同意,你們也同意開庭。應該說,這一起案子可能不很符合法學意義上的法律,但很符合人性。我和陪審員都到過原告家中,處境實在太困難了……你們說,我們還能怎麼判?”
愛情沒保險(9)
“但有這樣的先例,以後再出現類似的案件,公司就得賠了。公司不是變成了慈善機構?而且,這等於是告訴所有客戶,公司打輸了官司。公司不講誠信,會耍賴。會影響公司的業務拓展的。”霍總說。
“這一點,我也考慮到了,但想要挽回,就只有上訴。”韓笑說,“估計如果上訴,我們把誘因這一點考慮進去了,打贏的把握就很大。但那樣做,在法官那裡會顯得公司做事很冷酷,沒有一點人情味。你們考慮一下。”
大家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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