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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沒保險(6)
霍總馬上就同意了,他還向張功說:“你看要不要再設一個培訓專員,弄兩個人一起幫你?”
張功當然願意。
李小薇上來後,張功把一些雜事讓她幫著分擔。接著培訓專員又到位了,張功的工作量才減少了下來。
趙芳訴訟案判決終於下來了,法庭作出了判決書:
濱海省濱海市思春縣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思民一初字第273號
原告:吳芬,女,1967年9月1日生,漢族,環衛工人,住濱海市思春縣趙家村2號213棟4…2…2。
委託代理人:韓笑,濱海市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思春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濱海市思春縣思春路38號5樓509號。
負責人:霍建生,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金順,濱海市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吳芬訴被告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思春想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吳雲飛適用簡易程式獨任審判,並於2011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芬委託代理人韓笑與被告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思春縣中心支公司委託代理人劉金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芬訴稱:原告的丈夫趙宇,男,47歲(已身故)於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險期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費100元,保險金額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700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6000元。被告承諾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結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保險金,合同終止。原告丈夫趙宇於2010年8月21日被腳踏車撞倒,後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但被告卻以原告丈夫趙宇非意外死亡為由而拒賠。對此,原告不服,認為被保險趙宇雖最終因心肌梗塞死亡,但卻是被腳踏車撞倒所致,兩者有直接的關聯,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約定的給付義務,但均未如願。原告認為,原告丈夫趙宇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拒賠的理由不成立,其嚴重違背了誠信原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付原告76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瞭如下證據:1、原告丈夫趙宇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單;2、濱海市思春縣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3、死亡證書;4、住院收費收據1份;5、資料交接憑證;6、理賠計算書;7、說明函。
愛情沒保險(7)
被告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思春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丈夫即被保險人趙宇雖因被腳踏車所撞,但其正真正的死亡原因卻是心肌梗塞發作所致。被保險人死亡與被腳踏車所撞沒有直接關聯,被保險人死亡並非意外死亡,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因此,原告的請求於法無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為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瞭如下證據:1、理賠申請書;2、濱江市醫院搶救記錄單;3、濱江市醫院被保險人因心肌梗塞2010年1月9日的住院病歷;4、思春縣醫院病歷;5、投保單一份;6、A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意外卡保險責任條款。
經本院委託的濱海市誠誠司法鑑定中心的誠誠司鑑'2010'文鑑字第16號司法鑑定書,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本案以下法律事實:原告的丈夫趙宇,於2010年8月16日向被告投保A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意外卡1份,保險期為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一次性交費100元,保險金額為76000元,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700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6000元。被告承諾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結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基本保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保險金,合同終止。原告丈夫趙宇於2010年8月21日被腳踏車撞倒,後因心肌梗塞死亡,201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但被告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丈夫趙宇非意外死亡為由作出不予理賠答覆。對此,原告不服,遂訴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