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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承秦制,實行編戶齊民,歷史上首次將戶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
為了確保戶籍管理的實施,秦漢魏晉時期實行鄉里制。西漢時,“鄉間居民十里為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循禁賊盜。”東漢時,“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裡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北魏時實行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為了防止脫籍,政府嚴禁自由遷徙,規定未經鄉亭批准、結清賦稅,不得遷徙更籍,違者受罰。這樣基層組織無形中就有了控制農民遷徙自由的權力。
大概,從那個時候起,中國就出現了限制農民自由遷徙,開始了這個苛政,這是個源頭。
編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編制者善惡以告。脫漏戶口,自佔年齡不實,逃離本土不承擔田租賦役,屬於惡,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後未行告發之責,要連坐,包賠逃戶的田租徭役。如漢朝規定:“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包出,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西晉政府規定,舉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長斬首;北周時頒佈《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明朝法律規定:“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鼓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與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頒佈榜文:“今後裡甲鄰人、老人所管人戶,務要見丁著業,互相覺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幹何事務。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鄰人不行赴官首者,一體遷發充軍”。
政府透過戶籍的整頓和嚴密的“什伍相保”、“什伍連坐”制度強制百姓,力圖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這種政策的確能收到一時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備相對穩定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橫徵暴斂,或遇天災**,在貧困的煎熬和飢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將成為一紙具文。
歷代政府之所以重視戶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藉此為國家的生存籌措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料。
由於人口與賦役是聯絡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計將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範圍中,限制其流動,甚至把任意離開戶口所在地視為一種犯罪而加以懲處。如金朝規定:“避役之戶舉家逃於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明朝規定:“其令四民務在各守本業。醫、卜者土著,不得遠遊。”
在農業社會,以土地為主的生產經營和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本來就具有制約人口流動的客觀條件,而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從外部加強了這種安土重遷的特徵,人身的束縛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封閉,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
中國傳統社會曾出現過特權戶種、民籍戶種和賤籍戶種等類別,其戶籍地位逐級降低,界線分明。其中,特權戶籍以宋代的官戶最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權:蔭補,即做官的資格,減免某些稅收,差役免除和減免刑罰等。作為特權戶種的官戶在宋代以後消失了。民籍戶種是平民百姓擁有的戶籍,是主體戶種,包括民戶、匠戶、灶戶和鋪戶等。這些人是國家賦役的重要承擔者,其社會地位基本相同。而賤籍戶種的社會地位低於平民,包括軍戶、錄戶、雜戶、樂戶和丐戶等。
嚴格的戶籍管理不僅體現在對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體現在對人口等級、職業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動一樣,人口的等級、職業也被戶籍標識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級、職業間的流動受到制約,戶籍是世襲的。如軍戶、匠戶和雜戶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襲性。軍戶自東漢末和三國時出現歷朝各代均實行世襲制,以達到“兵之子恆為兵”的目的。三國時期,軍戶的兒子世襲為士兵,女兒也只能在軍戶內嫁人,形成了戶籍對婚姻的制度性限制。雜戶主要是指擁有各種技能、技巧的專業戶。北朝時就規定他們的子弟要世襲父業,不得進學受教育。匠戶主要是指各種手工業者。唐朝政府對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戶的世襲性作出了明確規定,《大唐六典》卷7載:“工巧業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後,不得別入諸色”。宋元以後控制更嚴,《元史?刑法志》載:“諸匠戶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其輒敢拘刷者,禁之”。
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顯,戶籍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