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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轉移到了府衙大堂右側的推官廳,從這個位置也可以看出推官的特殊性。同知、通判二廳都建在單獨院落,有的地方甚至出府衙建分署,而推官廳卻必須和經歷司廳一左一右緊鄰府衙大堂。
雖然推官和同知、通判同為府署佐貳官,而且推官是品級最低的一個,但在三種官職中,同知、通判的人數和職掌皆無定規,視各地情況而定,總之都是錢糧賦稅農田水利馬政軍紀之類的,也有同知出去署理地區的現象,其他書友正常看:。
可以說同知和通判兩個官除了品級差一級沒什麼大區別,但推官就不同。只有推官被明文條例規定的很死板具體:人數一名,職責為“掌刑名、贊計典”。地方公務與考核中,最緊要的兩項就是錢糧與刑名,由此可見推官的重要性。而且贊計典這個職責也很值得玩味,贊就是協助,但這個“計”字,可以看作是計劃、統計、會計、審計…
王同知昨日已經使人打掃過推官廳,李佑步入自己的新官房,坐在公案後的官位上,環視周圍。這推官廳內部格局與縣衙公堂有些相像,畢竟推官老爺主要公務就是審理案子,少不得要常常提取人犯,辦公場所和縣衙公堂格局類似也是應該的。只是推官廳規格更小,裝飾更簡單。
幾名隸屬本廳的書吏雜役分列兩旁,靜候新任推官老爺訓話。
李佑咳嗽一聲,正要開口問問以前的積案情況,忽然從府衙大門方向傳來一陣密集的鼓聲,打斷了李佑的發言。
這大概是擊鼓鳴冤了…李佑想道,便指示一名手下道:“你去檢視,是何人膽敢擅自擊鼓!”
不多時,那人回來,稟告道:“回老爺,外面是名三十餘年紀婦人,本城人士,因今日正逢十三卻不見放告牌,情急之下擊鼓告狀了。”
李佑揮揮手道:“叫她去縣裡告。”推官不是隨隨便便什麼案子都要審的。
“吳江、長洲知縣都正缺著…”一名書吏小心翼翼提醒道。
李佑這才想起,這倆附郭縣的知縣作為姑蘇倉案的同案犯都被押去京師了。
這裡有必要解釋一下國朝司法程式,其他書友正常看:。首先,縣裡只有最高到一百杖的判刑許可權,徒刑以上的案子必須報與上司,也就是推官這裡進行復核,這是推官在大明司法程式的主要職責。當然,推官審過了還需要知府來簽押。
有人肯定要問,本書開篇陳知縣就打死了個田尼姑,這算什麼?只能說實際操作各有奧妙,沒見打死田尼姑寫的是杖斃麼,從理論上講情況是田尼姑熬不住刑罰掛掉,並非陳知縣判了死刑處決她,既合情又合理。
其次,國朝禁止越級上告,告狀必須去所屬縣衙告。所以剛才李推官說讓那婦人去縣裡,他這兒不受理。當然,遇到縣裡不接狀子、或者原告不服縣裡判決,再或者縣裡管不了被告時,才可以去府衙告狀。
第三,向衙門遞狀子也並非像肥皂劇那樣隨隨便便的,拿張紙就敢上大堂塞給官老爺。按照真正規矩,每逢三、六、九日,衙門會放告牌,有專門小吏在大門告牌處收狀子。
還有一種是,衙署大門處有鼓,原告有膽的也可以擊鼓告狀。但之前要想好了,一旦擊了鼓,事情就嚴重了,如果所告不實或稍有什麼差錯,擊鼓的人將會遭到重罰。今天是正月十三,該放告牌的,但實際上沒放出去,那婦人遞狀無門,於是擊鼓。
大過年的也不消停,眾目睽睽之下,職責所在的李佑只好接了狀子看,寫道:“狀告為孽子不孝事。妾身阮氏不幸,早歲喪夫。彼時小兒楊鑑年方六歲,歷時十載,撫養成人,供其進學,辛苦萬狀不可言盡。誰知逆子為惡,平日罵母如奴婢。今月年節,因禮慶事觸怒,惹其行兇毆打。孀守半生,博此逆報。天理孝治,乞除惡逆,以正倫常。叩告。”
閱畢,李佑心裡嘀咕道,老爺我剛剛上任半日不到,就撞到這般大一個彩。母告子案,在這父母為天、禮法綱常森然的時代,堪稱大案重案了。忤逆那可是死罪,和造反一樣屬於十惡不赦的範疇。
李推官又細細看了一遍狀子,注意到進學二字,這個被告的兒子居然還是個十六歲的秀才相公,牽扯到馬蜂一樣的讀書人,更不能輕忽,書迷們還喜歡看:。不過反過來要是辦得出彩了,也更容易傳揚名聲。
“將原告帶來。”李佑吩咐道。
卻見兩個衙役押著位婦人上堂跪地。這阮娘子年紀三十四五,雖然不是十分美貌,倒也有膚白唇紅細眉杏眼的幾分姿色,厚厚冬衣亦遮不住窈窕體態。
李推官喝道:“大膽婦人,敢擊鼓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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