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第2/4 頁)
自己主導雙方。於是在這種安排下,他給予人民數字上的權威來制衡他留給貴族的權力和財富。然而,依君主制的精神,他允許貴族透過他們的克萊恩(Client)在選舉多數中保持優勢。這個可尊崇的貴族-克萊恩體制是政治和人道的傑作;無它,和共和制精神如此對立的貴族就不能存在。只有羅馬才擁有這一光榮,為世界做出了良好的榜樣,但是,儘管這一制度還從來沒有過濫權,這一榜樣卻從未再有人能重複。
因為區劃在所有王朝下直到塞爾維(最後的塔克文統治不能算是合法的)都維持了同樣的形式,王族法律一般以區法(legescuriatae)聞名。
在共和制下,仍然侷限在四個城鎮部落、並只包括羅馬普通市民的區制劃分,不論是對領導貴族的元老院,還是對領導良民的平民出身的保民官,都不再適用。他們於是開始發生糾紛,其每況欲下,以至他們三十個權杖【譯註1】往往要集合起來以處理那些本應該在區集會上處理的事務。
百人團的劃分對元老院非常有利,以至表面看去很難明白為什麼元老院不能總是在百人團集會中占主導地位,來選舉執政官(consul)、督察官(censor)、和其他高階官員。因為在由全體羅馬人民六個等級形成的一百九十三個百人團中,第一等級佔有九十八個,而選票是以百人團為記數單位的,於是第一等級就擁有了超出其他等級總和的票數。當這些百人團的票數統計一旦超過了投票低限,其他百人團的投票就可不計了;因此,由最小的少數人做出的決定被認為是群眾的決定,可以說在百人團集會中決定的事務與其說是票數決定的不如說是金錢決定的。
但是,這一極端權威在兩方面遭到制約。首先,保民官往往是來自富有等級,而總是有許多平民也屬於這些等級;他們的影響制衡著第一等級的貴族。
其次,百人團開始投票的順序不由等級決定,否則第一等級就會永遠在其他等級前投票了。相反,是先抽籤選擇一個百人團,它自己進行自己的選舉。【原注3】;然而,在另一天,所有其他的百人團被召集起來再重複這一選舉,通常其結果是接近的。於是乎,對應於民主制的原則,例子裡的權威不再和等級相關,而決定於機率。
這一手續還有著另一個優勢:鄉下的公民在兩個選舉間有時間來了解臨時選出的侯選人的優點,從而不再是盲目投票。但在節省時間的前提下,這一手續被廢止,兩個選舉在同一天舉行。
部落集會是羅馬人民真正的議會。它們只有保民官才能召集,在會中,保民官被選舉出來並接受群眾的決議政令。不僅元老院在其中沒有任何級別,就是元老也沒有參加集會的權利;被迫服從他們自己不能表決的法律,從此一角度上,對元老們來說,他們的自由比不上一個最卑賤的公民。這一不公的規定完全是不懷好意的,自己本身就足以讓那些產生於不讓全體公民參與的政令無效。如果所有的貴族都憑他們作為公民的權利參加這些集會,他們不過是普通的個人,從而對做出的決定幾無什麼影響,因為,表決是以個人為單位,元老們的人頭數和最低下的無產者是等價的。
從此可以看到,除了由龐大的人民集會各種集票系統所決定的次序外,其中產生的形式本身也不是不重要的,因為每一種形式都有某些效果,取決於它們被選定出來的目的。
不必進一步闡明細節,我們可以從前面的解釋中得出結論,部落集會對民主政府更有利,百人團集會對貴族制有利。至於羅馬市居民佔多數的區集會,它們只適宜於推行暴政和邪惡的設計,因而落於騷亂;就是那些試圖煽動叛亂的人也不使用它,因為他們不得不被迫把自己的計劃過分暴露出來。可以肯定地說,羅馬人民的尊嚴只能在百人團集會中找到。它們是唯一完整的公民集會,因為鄉村部落不參加區集會,而元老院和貴族不參加部落集會。
用於早期羅馬的表決方法和他們的道德和習俗一樣簡單,儘管比斯巴達要稍微複雜。每個人大聲宣告自己的選票,由職員記錄。每個部落內部的投票多數決定部落的選票,在部落間的多數票決定人民的公決,區和百人團的表決與此相同。這一實行方法只有當誠實主導公民時才有效,每個人都恥於在公開場合投票支援不公的措施或不合格的候選人。但是,當人民開始墮落選票可以買賣時,秘密計票應被採用,以使收買選票的人受限於猜疑而出賣選票的人有機會成為惡棍而不是叛徒。
我知道西塞羅(Cicero)譴責這一改變,認為它要部分地為羅馬共和制的衰亡負責。但是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