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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敢提名自己做獨裁官,也不確定他的同事會否提名他。【譯註1】Catiline(公元前108-62年),羅馬政治家陰謀家。他兩次試圖參選執政官,一次因被人誤指翫忽職守而落敗,第二次,他面對演說家西塞羅和保守黨的全力阻抗而再次落敗。他試圖武裝奪取執政官一職。西塞羅在得知陰謀後,不顧凱撒的請求,逮捕並處死了在羅馬的陰謀同夥。卡特萊恩逃走後並不投降,一個月後,他在戰爭中敗亡。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七章
督察官制
正如一般意志是由法律申明,公眾評判也要由督察官來闡明;公眾觀念是一種由督察官監督的法律形式,象統治者一樣,他只將之使用於特殊事件。
督察官員只是人民輿論的發言人,而遠不是人民輿論的權威,一旦它偏離了人民輿論,它的決定也就失去了效用。
區分民族道德和尊敬物件是圖勞的,因為兩者都基於同一原則而不可分割。在世界上所有的人民中,不是天然而是其輿論決定了他們對快樂的選擇。端正一個人的觀念,其道德也就自然地得到淨化。人總是熱愛被崇拜的一切、或是他們自認為被崇拜的一切,但是既然他們在判斷什麼是可崇拜的物件時會出現錯誤,就必須對這種判斷做出規範。對道德的評判就是對榮譽的評價,對榮譽的評價來自於觀念的尺度。
人民的觀念來自它的組成;雖然法律並不規定道德,立法卻產生道德;當立法權力消沉時,道德也在敗壞中,但是此時,督察官的評判已不能彌補法律力量的空白了。
從這一點可以推論,督察官制只對維持道德有用,而無助於道德的恢復。在法律還有其活力時才可設立督察官制,因為一旦法律失去活力,一切都失去了希望;當法律自身沒有了力量,合法的一切權力也都失去了力量。
透過防止觀念的腐蝕,用明智的使用保持觀念的正直,有時甚至是在其不確定時將之決定,督察官制維護著道德。在決鬥中助手的使用,一度在法蘭西王國是熱門的時尚,但後來被皇室詔書禁止如下:“至於那些膽怯得非要決鬥助手的人…”這一判斷和民眾的判斷相結合,輿論立刻就被決定下來。但是,同一個皇室詔書試圖建立另一個觀念,認為進行決鬥是膽怯的行為-這本是正確的,但有違於世俗觀點-公眾嘲弄了此一宣佈,因為他們已經對此事務形成了自己的評判。
我已在別處說了【原注1】,既然公眾輿論沒有任何限制,在代表輿論所立的法庭上就不應該有任何限制的痕跡。我們不能過分崇拜這種為羅馬人使用過而斯巴達人更擅長的技巧,現代世界已完全地失去它。
從前有一個寡德的人向斯巴達議會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建議,五人監察院(ephor)不予理睬,只是讓另一個德高望眾的公民重新提出同一建議。不必對任一方加一言讚美或責備,對一方這是多大的榮譽,而對另一方多大的羞辱啊!有些來自撒慕斯【原注2】的醉漢曾弄髒了五人監察院的法堂,第二天公眾法令授予撒慕斯人可以骯髒的特權。實際上的懲罰也比這樣的免罰來得輕微。當斯巴達宣告什麼是正當或不正當,希臘人就不會再反駁它的評判。-------【原注1】在這一章中,我只是暗示了我在《給阿爾蘭博特先生的信》中詳細討論的內容。【原注2】他們是來自另一個島嶼,我們語言的精緻禁止我寫出它的名稱。(譯者:這些島嶼是Chios,盧梭拒絕寫出它,是因為它接近法文chier。)【譯註1】督察官制(Censorship)在現代的含義是檢查制度。因為盧梭討論的是古希臘羅馬的政治機構,我把它譯成督察官制,對應督察官(censor)的翻譯。
《社會契約論》第四冊第八章
公民宗教
人類原本沒有國王而只有神氏,沒有政府而只有神權制度。他們的思維和卡里古拉相同,在那個時候,他們還不失其正確。只是經過了一個漫長的情感和觀念的敗落腐蝕,人類才最終接受了他們中的一員作為自己的主人,並幻想從這一切當中獲得好處。
從上帝被放在每一個政治社會的首腦這一單一事實,可以得出結論,神的數目和人民的數目是相同的。兩個互異的民族,幾乎總是互相敵對,他們不可能長期貢奉同一個主人:敵對的兩支軍隊不會遵從同一個領袖。因此,民族的劃分產生了多神制,於是有了神權和公民的不寬容,如以後會闡明的,兩者在本質上相同。
希臘人有一個在野蠻人民中尋找自己神氏的幻想,這來自其另一個幻想:把自己認為是那些民族的天然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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