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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時候限制、改變、或否決這種權力;這種否決權利的放棄是和社會機體的本質不相容的,它違背了社會協約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權力的合法實施稱為政府或最高行政當局,把此最高行政當局中負責的個體或集體稱為統治者或官員。
在政府內部,存在著中間媒介的力量,它們的關係構成了總體對總體的關係,或說主權者和國家的關係。這後一種關係可被視為介於連續比例的兩極,而政府是其幾何平均【譯註1】。政府從主權者接受它發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國家處於正常的平衡,考慮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產品和權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產品和權力相等,因為公民一方面是主權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關係只要有一個改變,就必然破壞了比例關係。如果主權者要直接統治,或者官員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從命,秩序就瓦解而成為混亂,力量和意志不再和諧,國家從而解體,不是沉淪於專制政府就是無政府狀態。最後,正如在兩個數字間只能有一個幾何平均值,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好的政府。但是紛紜的事務時時在改變人民間的關係,不同的人民就會有不同的政府形態,就是人民在不同的時期,也會有不同的政府。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在兩極間能夠存在的各種關係,我就舉人民的人口數字為例,因為它的關係很易表達。
我們假定一個國家擁有一萬公民。主權者只能被考慮為一個整體,但每個人,作為臣民,要被考慮成一個個體。因此主權者比於個人是一萬比一;就是說,每個國家一員只分享一萬分之一的主權權威,儘管他是完全從屬於主權者的。如果人民數目增到十萬,臣民的狀態不變,他們還是要完全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萬分之一的表決權,也就是十倍少的去影響法律的內容。既然臣民總是作為單一個體,他和主權者的比例也就隨著公民總數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說,國家越大,自由越少。
當我說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遠離平等。因此,把“比例”作為數學上的概念並把“關係”作為普通意義理解,可以說,隨著比例升高,關係在減少。比例在此是一個數值可由數值的商來表達,而關係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來判斷。
個體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間,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間的相似越少,強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隨著公民人數的增加,它就得相應變強。
另一方面,既然國家的擴張給以公權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濫權的誘惑和方法,政府對人民的控制越強力,主權者對政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強力。在此我講的不是絕對的力量,而是國家不同部分間的相對力量。
從此雙重比例中,在主權者、統治者、人民間的連續比例並不是一個任意的概念,而是政體本身性質的必然結果。還可以說既然連續比例的一端是作為臣民的人民,它的值是固定的一,一旦雙重比例增加或減少,單比例同樣的增加或減少,結果中間項就要變化。這說明,沒有一個絕對的單一的政府形式,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會有許多不同的政府形式。
要嘲笑此體系,有人會說,根據我的說法,為找幾何平均來形成政府實體,只要做一個人口的平方根就行了。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用數值作為一個例子;我所說的比例不只要看人口,一般的說,還要看由眾多原因產生的行為數量;再者,如果我一時藉助幾何術語以精煉地說明我的觀點,我當然是知道幾何的精確並不適合於道德的引數。
包含於政體中的政府是政體的小型化。它是擁有某些功能的團體法人;它主動時如主權者,被動時如國家,可以被解構成同樣的其他關係。從這些關係中會產生新的比例關係,其內還可以依官員的官階再依樣劃分,直到我們達到不可分的中間項,也就是,單一的統治者或最高官員,他在這逐級演進中作為在這一系列分數和一系列整數的第一位。
為免我們在這些專案中攪擾不清,我們就簡單地把政府看作是國家內部的新的實體,一個不同於主權者不同於人民的兩者之間的中間體。
在這兩個實體間有如下重要的差別:國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透過主權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導意志是,或說應該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權力只是集中起來的公權力;一旦它試圖擅權進行絕對獨立的行動,聯結整體的紐帶就鬆散了。如果政府的個體意志最終比主權者的意志還活躍主導,並用攫取的公權力強制對其特殊意志的服從,結果就有了兩個主權者,就是說,一個是法律上的,一個是事實上的,社會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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