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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或好友。如果當事人沒有親近的人,便由社會福利機關指派。受託可以說是比較和緩的監護形式,受託的當事人——亦即被判定失能者——仍可管理自己的資產,也可與受託人協商作出決定。
監護則是進行較為嚴格的控制,當事人無權管理自己的金錢,在許多事情上也無權作決定。書面文字明確寫道:監護人得以接管當事人的所有法定權力。
在瑞典,大約有四千人受到監護,而最常見的理由是罹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加上嚴重酗酒或吸毒。還有一小群人是因為患了痴呆症。許多受監護的人都十分年輕——頂多三十五歲。莎蘭德便是其中之一。
剝奪一個人對自己生活的控制權——亦即對銀行戶頭的控制權——是民主政治對人權,尤其是年輕人的人權最大的侵害之一。因此監護權的問題有可能成為敏感的政治議題,因而受到嚴格的法律保護並由監護局控管。這個局隸屬郡政府,並受國會監察專員監督。
大多時候,監護局都是在困難的情況下執行任務。但由於該局處理的議題敏感,因此上媒體的申訴或醜聞事件少之又少。
偶爾有一些報告指控受託人或監護入侵吞基金,或賣掉當事人的共管式公寓中飽私囊。這些案例之所以不多,可能有兩個原因:或許該局將工作做得很令人滿意,也或許當事人沒有機會申訴,也沒有可靠的渠道讓媒體或當局聽到他們的聲音。
監護局理應每年進行核查,看看有無任何足以撤銷監護權的理由。由於莎蘭德始終不肯接受精神疾病檢查——她甚至不肯禮貌地向老師道早安——有關當局自然從未找到改變決定的理由。於是她只能一直維持現狀,年復一年地受監護權約束。
然而,法律明文規定監護權的行使“須視個案而定”。潘格蘭將此解讀為莎蘭德可以照顧自己的金錢和生活。他小心翼翼地按照有關單位的要求,每個月交報告,每年還會總評一次。在其他方面,他對待莎蘭德與一般正常人無異,也不會干涉她生活方式與交友的選擇。他認為不管是他或社會都無權決定這個年輕女孩應不應該穿鼻環,或應不應該在脖子上刺青。他面對地方法院態度仍是如此固執,正是他們能處得來的原因之一。
只要潘格蘭還擔任她的監護人,莎蘭德從來不太注意自己的法律地位。
莎蘭德和一般正常人不同。她對法律的認識很粗淺——這門學科她始終沒機會深入研究,對警察的信任更幾乎等於零。對她而言,警察是多年來不斷地逮捕她、羞辱她的敵對勢力。她最後一次和警察打交道是在前一年五月,從約特路正要回米爾頓安保公司的路上。冷不防地,她眼前出現一個戴著防護面罩的防暴警察。她雖然沒有任何挑釁行為,對方還是拿警棍打她的肩膀。她第一個自然反應就是用手上的可樂瓶,展開猛烈反擊,警察則趁著還沒被她打傷前轉身跑了。後來她才知道“還我街道”團體正在那條路稍遠處示威遊行。
她想都沒想過要進警局向那些戴面罩的禽獸報案,指控畢爾曼性侵擾。何況,她該怎麼說呢?畢爾曼摸她的胸部?任何一個警員都會看看她,然後認定以她那麼小的胸部,這種事實在不可能發生。就算真的發生了,她也應該因為有人看得起她而感到自豪。至於替他口交的部分——誠如他所提出的警告,他們倆得對質,而以她的經驗看來,其他人的話總是比她的有分量。所以不能找警察。
她離開畢爾曼的辦公室後,回家衝了個澡,吃了兩個乳酪酸黃瓜三明治,然後坐到客廳那張破舊又凹凸不平的沙發上細細思索。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她當時沒有反應就是她自己的錯——說不定這也再次顯示她太不正常,以至於連被強暴也無法引發適當的情緒反應。
她的交友圈不大,也沒有任何住在郊區、受到保護的中產階級友人。但在莎蘭德滿十八歲時,她所認識的女孩當中沒有一個不曾被強迫進行某種性行為。這些性侵擾多半來自稍微年長的男友,他們會用某種程度的蠻力讓自己得逞。據莎蘭德所知,這些事故導致的結局只有哭泣與暴怒,從未牽扯上警方的筆錄。
在她的世界裡,這是世事的自然法則。身為女孩的她是合法的獵物,尤其她又穿著破舊的黑皮夾克,眉毛上穿洞,身上刺青,而且毫無社會地位。
發牢騷埋怨也沒用。
但話說回來,畢爾曼律師也不能不受點教訓。莎蘭德從未忘記過任何不公之事,而以她的個性是絕不會原諒的。
但她的法律地位很麻煩。她打從有記憶以來,就被視為頑劣且具有無來由的暴力傾向。她檔案簿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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