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部分(第4/4 頁)
,兇器很可能是磚塊。顱後有大片撞擊傷,比顱頂的傷口要嚴重,但也不是致命傷;傷口中有白灰和泥土,顯然分別在牆上和泥地上撞擊過,與現場發現一致。頸部有扼痕,喉頭兩側有橢圓形指壓痕和指甲痕,表皮剝脫並有條狀傷痕。頸部的傷是致命傷,死亡原因是扼頸造成的窒息。
死者面部遭受到猛烈的擊打,造成表皮損傷和皮下出血。口腔內有多處損傷,並缺了三顆牙齒。此外,死者四肢有多處防衛性損傷,顯示死者曾經激烈地反抗過。
技術科柳雲飛的發言風格與於海波類似,也是不帶任何感情的一連串的專業術語。好在柳雲飛一向言辭簡練,繁瑣的鑑定過程一語帶過,簡明扼要地給出結論。
他指出,對現場採集到的菸頭進行了唾液分析,識別出它的主人為B型血,與前兩起案子的結果一致。
在沾有被害人血跡的牆面附近採集到的淡褐色汙漬,被證實屬於人類血液,血型為B型,與被害人的O型血型不相同,而與菸頭主人的血型一致。
現場採集到的鞋印與清鋼廠發給職工的翻毛皮鞋鞋底花紋一致,鞋碼為四十二碼,與前兩起案子採集到的不明嫌疑人的鞋印一致。
在距離案發地點一百來米處採集到的腳踏車輪胎印痕,屬於鳳凰二十八英寸前杆車輪胎;輪胎花紋中的附著特徵,與第二起案子中清鋼廠保衛處提取到的不明車輛輪胎花紋一致。
技術科的鑑定結果,進一步證實了三起案件為同一個兇手所為。
洪建陽彙報了對嫌疑人的搜尋情況。
比起前面幾位有著明確結論的發言人來,他沒有任何結論,只有一份有待甄別的嫌疑人名單。
他說,與前兩起案子不同,這件案子發生後,職工們積極主動地提供線索,加上現場勘查得到的線索的補充,他們先後逮捕了三十四名嫌疑人。這些人全都是案發當晚十二點十分之後回到宿舍的,並且除了一人外,其餘嫌疑人的不在場證明均未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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