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第3/4 頁)
地毯的夾縫中,發現一顆穿孔的印度珍珠。對屋內其他地方進行勘查的結果,只在廚房的垃圾桶內發現一隻空的安眠藥盒。
據被害人屍體檢測結果:被害人黃大杜被人用鈍器(即現場發現的玻璃酒瓶)重擊顳部(太陽穴)致死。死亡時間為2003年7月7日21:40——22:10之間。此外法醫還在被害人體內檢驗出巴比妥成份。
二、 案情分析:
根據現場勘查和驗屍報告,結合被害人生前經營舞廳的情況,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為被害人熟識的女性,於當天晚上和被害人一起喝酒時,將安眠藥(巴比妥)放入被害人酒杯內,等到藥性發作,被害人昏昏欲睡時,就用玻璃酒瓶猛擊其頭部,將其殺害。犯罪嫌疑人在清除了玻璃酒瓶和酒杯上的指紋後離開。這說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不排除有其他人合謀作案的可能性。
三、 偵查措施
根據以上分析,負責此案的偵查人員採取瞭如下措施:
1。 詢問報案人錢肆萬更多相關情況。
2。 走訪調查被害人生前經營的舞廳,尋找與其關係密切的女性。
3。 追查現場留下的珍珠來源。
四、 破案經過
2003年7月8日,市刑偵大隊幹警張刑、典超仔細詢問了報案人錢肆萬。根據其證詞,案發當晚他送被害人回家時,看見耿芳芳已在被害人家中等候。耿芳芳是黃大杜經營的金山娛樂城新來的舞女,也是黃大杜的情人之一。兩人雖然關係親密,但也有芥蒂。據錢肆萬反映,黃大杜是用強迫手段將耿芳芳弄到手的,耿芳芳具有殺人動機。因此,我們將耿芳芳列為本案頭號嫌疑人,並於7月8日14:45分將她抓獲。
據查,耿芳芳,22歲,於今年六月畢業於S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住鶴臺新村9幢602室。經審訊,耿芳芳僅交代其在7月7日晚上去過平家巷一百三十四號這一事實。
我們於7月8日17:00取得市檢察院批准的搜查令後,立即搜查了耿芳芳在鶴臺新村9幢602室的住宅,在其房中搜查到與案發現場一致的散落珍珠17顆。本案取得重大進展,但耿芳芳面對大量鐵的證據仍拒絕交代其犯罪事實,並要求聘請律師。
至此,我們認為耿芳芳符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特徵,又有大量證據證明我們的推論。即使犯罪嫌疑人耿芳芳拒絕交待其犯罪經過,本案亦已真相大白。
五、 處理意見
耿芳芳,女,22歲,住本市鶴臺新村9幢602室,無正當職業。於2003年7月7日晚於本市平家巷一百三十四號殺害金山娛樂城經理黃大杜。現已查獲空安眠藥盒、玻璃酒杯、酒瓶、印度珍珠等物證,以及報案人錢肆萬的證詞。各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耿芳芳的作案手段異常殘忍,影響惡劣,危害極大,擬對其提請逮捕。
承辦單位:S市警察局刑事重案組
承辦人:張刑
典超
2003年7月9日
“網維先生,你如何看待這份報告書?”沈小天認真地看著我,問道。
我沒有直接回答她,拿著那份報告,細想了好一會兒,反問她說,“你如何看呢?”
“我?”她吃了一驚似的,“我,我覺得這純屬胡編亂造啊。”
“沈律師。”我以告誡的口吻對她說,“你這是感情用事。作為一個偵……律師,無論何時都應該保持理智。我認為,現在你應該做的就是你見見你的朋友。如果她能把一切告訴你,我們自然下一步會好辦的多;如果她對你說謊,那麼我們要搞清她說謊的原因。”
“那麼網維先生你要做什麼呢?”
“我?當然是看看書啦。”我輕鬆地說,“等待著你搜集資料來給我。當然了,在看書之前,我還想去見一個人。”
“網維先生要去見誰?”
“一個你不能去見的人。”我這麼回答她,打定主意在她去會見耿芳芳時,仔細地和張刑談談。
張刑新的辦公室在原來刑偵大隊的樓上,一走進去就見一個漂亮的女秘書在一臺電腦前拼命敲打著鍵盤。又是一批新的畢業生,又是一群新近被剝削的可憐孩子。我望著那個手忙腳亂,不時敲打Backspace健的短髮姑娘,不禁在心裡狠狠咒罵張刑。
“呦,網維你怎麼有空過來啊?”他正巧從裡面那間辦公室出來,一見我,就鬼笑起來,“你該不是為了黃大杜的案子吧。”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