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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桃酒以外,還有平時所沒有的香檳酒。因此到了這種“盛夜”,我便受到特別邀請,而且到處都有人拉我入座。
當時我既看不出來,而且一直也弄不明白,這種晚宴怎樣能夠使學生更有資格充當律師。最初這種宴會往往只有少數幾個學生參加,所以他們就有機會和法官交談,還有人發表演說。這種情況有助於他們獲得具有一種優雅而精練的社交知識,而且還提高了他們講話的能力。可是到了我那個時候,這種情況已經是一去不復返了,因為法官們自己分設一席了。這麼一來,這種制度便逐漸喪失了它原有的意義,可是保守的英國還是保持著它的形式。
學習的課程是容易的,律師們被幽默地稱做“宴會律師”。誰都知道,考試並沒有什麼實際價值。在我那個時候,考試有兩門:一門是羅馬法,還有一門是普通法。當時有一些正規的課本是專門為這種考試而編印的,而且可以帶到考場上去,可是幾乎沒有人去讀它們。我知道有很多人以一兩個星期的時間突擊羅馬法的筆記,便可以應試及格;只要花兩三個月的時間讀一讀普通法的筆記,也可以應試及格。考卷是很容易答的,主考員也是寬宏大量的。羅馬法考試的及格率住往達95%至99%,而大考的錄取率則達75%或更多。所以誰也不怕落榜,何況考試不是一年一次而是一年四次,誰也不覺得有什麼困難。
然而我卻成功地把這兩種考試並而為一。我覺得我應該讀遍所有的課本。我以為不讀這些書是一種錯誤。我花了很多錢去買課本。我決定讀拉丁文的羅馬法。我為了應付倫敦大學入學考試所獲得的拉丁文知識,對我很有好處。而所有這一切閱讀在我到了南非以後,也並不是沒有價值的,因為羅馬荷蘭法就是那裡的普通法。所以讀了賈斯丁尼亞的著作對於我瞭解南非的法律,確實有很大的幫助。
我花了九個月相當艱苦的勞動讀完了英國的普通法。布羅姆的《普通法》是一部巨大而有趣的著作,我花了不少時間才讀完。斯尼爾的《平衡法》是很有意思的,可是有一點兒難懂。懷特和提德爾的《重要案例》收集了一定的案例,很有意思而且富有啟發性。我還以極大的興趣讀過威廉士和愛德華合著的《不動產》以及古德維著的《動產》。威廉士的著作讀起來象一部小說。我回到印度以後曾以同樣濃郁的興趣閱讀的一部著作是麥尼的《印度教徒法》,不過這裡不是談論印度法律書籍的地方,所以不談了。
我參加了考試,而且被錄取了,於1891年6月10日取得律師資格,並於11日在高等法院登記。12日我便起程回國了。
然而不管我怎樣讀書,我的束手無策和恐懼心裡並未因此而告終,我並不感寬自己已經有了執行律師事務的資格。
但是要描寫我這種遇事束手無策的情形,只好另闢一章了。
第二十五章 我還是沒有辦法
在英國取得律師的資格不算難,但是執行業務卻不容易。法律書我倒是鑽研過,但是如何執行我卻沒有學過。我曾經用心讀過《習律一助》,但不曉得怎樣把它應用在我的業務上。
“應用自己的財產應使無害於人”是其中一個格言,然而我實在不懂得應該怎樣運用這個格言而有利於訴訟當事人。我讀遍了這本書中所有重要的案例,可是在業務上如何加以運用,並沒有給我多少信心。
而且,印度法律我根本沒有學過。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法律,我一點也不懂。我連起訴書應該怎樣寫也沒有學過,而且感到毫無辦法。我曾聽說費羅澤夏·梅赫達爵士在法庭上作獅子吼的故事,他在英國如何學得這種功夫,我倒是感覺奇異。我並不奢望具有他那種法學上的敏銳,但是我究竟能不能依靠這種職業為生,的確使我深為不安。
我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心中已經充滿了這些疑慮和不安。我把這些困難告訴了幾個朋友,其中有一個朋友勸我去請教達達巴伊·奧羅吉。我已說過我去英國的時候,本來就帶有一封給達達巴伊的介紹信。可是我很遲才把這封信交出去,因為我終覺得自己沒有權利去麻煩這樣一個大人物。每次聽說他要演講了,我便趕去參加,坐在大廳的一個角落裡諦聽,等到眼福和耳福都得到滿足了,便自回家了。為了和學生有密切的接觸,他曾建立了一個學會。我常常參加它的集會,看到達達巴伊對於學生的關懷和學生對於他的尊敬,心裡著實快活。過了一些時候,我終於鼓足勇氣把介紹信交給他。他說:“你隨時都可以來找我談談。”但我一直沒有去找他。我以為除非最迫切的需要,就不應當去麻煩他。所以當時我竟不敢接受那位朋友的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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