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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出來這次會議給他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講話以後,便進行了討論。有人表示願意供給我許多事實。我感覺受到了鼓舞。我發現聽眾當中懂英文的很少。我覺得在這個國家英文知識是很有用的,我勸那些有時間的人學習英文。我告訴他們就算是上了年紀的人,還是可以學會一種語文,並舉出例項證明。我打算開辦一個英文班,此外,我還答應為那些願意學習英文的人進行個別教授。
英文班沒有開成,但是有三個青年人表示願意在方便的時候學習,條件是我到他們住的地方去上課。其中有兩個是穆斯林,一個是理髮員,另一個是職員,第三個是個印度教徒,是一個小店員。我一一滿足了他們的要求。我對於自己的教學能力是沒有顧慮的,我的學生也許會厭倦,但是我決不會。有時候我到他們那裡去了,卻發現他們正在忙著做生意,可是我並沒有失掉耐性。他們都不想把英文學得多深,但是有兩個學了大約八個月以後,可以說是大有進步。有兩個人學會了用英文記賬和寫普通的商業信札。那個理髮員的雄心僅限於學會應付他的顧客。他們學習英文的結果是,有兩個學習具備了獲得較多收入的能力。
我以為那次的集會結果還算圓滿。就我記憶所及,那次會議還決定了以後每週或者可能時每月開一次這樣的會。這種會大體是按時舉行了,會上大家還自由地交換了意見。結果是,凡是當時住在比勒托里亞的印度人,沒有一個我不認識,他們的情況我也沒有不熟悉的。這就推動了我去見比勒托里亞的英國監督官賈科布斯·戴·韋特先生。他很同情印度人的處境,但他沒有什麼勢力。雖然他答應盡力幫助我們,還請我需要的時候隨時去找他。
這時我便寫信給鐵路當局,告訴他們,就是根據他們自己的規章,印度人所受的旅行限制是不公正的。我得到了一封回信說:印度人只要是服裝合式的,都可以買頭、二等車票。這遠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因為誰的服裝才算“合式”,決定權仍然操諸於站長。
這位英國監督官給我看過一些有關印度人事務的檔案。鐵布賽以前也給我看過類似的檔案。我從這些檔案裡得悉,印度人是如何殘酷地被驅逐於奧倫治自由邦之外。
總之,我在比勒托里亞的居留使我有可能就德蘭士瓦和奧倫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情況進行了一次深入的研究。我並沒有想到這個研究以後對我會有那麼大價值,因為,我本來打算年底就回國,或者更早一些,如果那件案子年前可以結束的話。
然而,上帝卻另有安排。
第十三章 “苦力”是怎麼回事
在這裡要充分描述印度人在德蘭士瓦和奧倫治自由邦的情況是不合適的。誰要願意充分了解那裡的情況,我建議他讀一讀我所寫的《南非非暴力抵抗運動史》。可是,在這裡提綱挈領地談一談還是必要的。
奧倫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由於1888年或者更早的時候所訂立的一個特殊的法律,而被剝奪了所有的權利。如果他們想在那裡住下去,他們只有到旅館去當招待員或者做一些其他類似的卑賤工作,才有可能。做生意的都被趕走了,雖然也給了一點點名義上的賠償。他們請願,遞了申訴書,但是沒有下文。
1885年德蘭士瓦透過了一個非常嚴酷的法律,1886年略有修改。根據這個修訂過的法律,所有的印度人到德蘭士瓦都得交納三英鎊的人頭稅。除非在特別劃給他們居住的地區內,他們不得私有土地,而實際上即使在這種地區內,他們也沒有土地的私有權。他們沒有選舉權,所有這一切都是根據那個為亞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律,其他適用於有色人種的法律對他們也有效。根據這些法律,有色人種,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沒有許可證,不得在夜間九時以後出門。這最後一項規定,對印度人來說,是很偏激的。凡被認為是“阿拉伯人”的人,作為一種優待,都可以免受這項規定的約束。這麼一來,誰能享受優待自然就要仰承警察的鼻息了。
那時我得經受這兩項規定的效驗。我常常在夜間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我們很少在十時以前回家。如果警察把我抓起來了,那可怎麼辦呢?這個問題,柯慈先生比我還關心。他給他們的黑人僕人發過通行證,可是他怎麼可以發給我?只有做主人的才可以發許可證給他的僕人。即使我要一張通行證,而柯慈先生也打算發給我,他也不能這麼幹,因為這是犯法的。
於是柯慈先生或者他的一些朋友便帶我到當地的檢察長克勞斯博士那裡,原來我們還是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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