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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印度法律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民事訴訟法我怎麼也鑽不進去,可是學習見證法的情況就不是這樣。維爾昌德·甘地正在準備參加訟師考試,他常告訴我有關律師和辯護士的各種情形。他總是說:“費羅澤夏爵士的才能就在於他有精湛的法律知識。他能背誦見證法,並且知道第三十二節所有的案例。巴德魯丁·鐵佈告非凡的辯才則引起了法官的敬畏。”
象這一類豪邁的故事卻使我自餒起來。
他接著說:“當一個律師,這樣混上五年或七年,並不是什麼稀罕的事情。這就是我為什麼要簽訂合約充當辯護士。你要能夠獨立經營三年,就算你是幸運了。”
開銷逐月在增長。門外掛著律師的招牌,屋裡卻在忙於準備執行律師業務,這種事情我實在幹不了。因此我就不能專心研習。我對於見證法發生了一些愛好,還以深切的興趣閱讀麥尼的《印度教徒法》,但是我卻沒有勇氣受理案子。我無能為力的情況是無法形容的,簡直就象新嫁娘新入婆家的門一樣!
大概就在這個時候,我接受了一個叫做馬密白的案子。這是一件“小案子”。有人告矯我說:“你得出一份佣金給中間人。”我堅決拒絕了。
“但是連刑事大律師某某先生每月收入雖達三、四千盧比之多,也得出這種佣金哩!”
“我犯不著和他競爭,”我反駁道。“一個月要有300盧比的收入,我就心滿意足了。我父親收入也不過這麼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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