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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去多來少。在邊區屯田,其情形稍優,在16世紀初葉,大概很多屯區尚能維持到百分之四十的人戶數,在內地的衛所則所存通常不及什一。
稅收當然較朱元璋時代已有增加,可是其增加從未有系統的制定,基本的稅收數以穀米之石計算,整個朝代很少變更,歷276年,其基數大致如故,所增加的是基數外的附加、加耗,和盤運的腳費等等。一般情形下,因為上層要求下級政府作主,自行斟酌地添增,所以毫無管制。朝代初年以責任繁重之役加在富戶頭上的辦法已不復施用,接著的是將其負擔配予中等人戶,最後只有攤及全民。不給償的工役很少例外的,已改為出錢代役。服役的年限最初每戶10年一輪,中間改作5年一輪,最後則每年出錢代役。這樣的調整有將全部義務按年徵取全部用銀,也有將土地稅和服役之役錢互相歸井之勢。其詳細辦法各州各縣不同,大概視其經濟發展的情形而定,只是其趨勢則全面一致。在16世紀這樣的調整歸併通稱“一條鞭法”。
可是事實上沒有一個縣份做到理想的境界,將所有的“賦”與“役”全部歸井而整個地一次以白銀徵收。讓有些納稅人擔任財政上職責的辦法迄未完全革除。因為它自身沒有帶服務性質的機構,中央政府只能將收稅機關與經手開銷的機關成對地配合。對中央政府講,收入和支出如是已一款一項地彼此對銷。當稅收以實物繳納時,全國充滿了交錯的短距離補給線,又因為缺乏銀行及中繼機構,其收支用銀的出納方法大體上仍是如此。一個邊防的軍事機構可能接到收一打以上縣份的款項,同樣的一州一府也可能向數以十計的倉庫庫房繳納。這種辦法除了極少的調整之外,以後也為清朝襲用。政府之中層缺乏經理能力是第三帝國一個極為顯明的特徵。
從現代的眼光看來,雖說稅率增高,但一般所抽仍低,情形也每州各縣不同。因為稅率是水平地施行於全體納稅人,及於每家僅有3畝或5畝極為單薄之下戶,其稅收極容易達到飽和點,亦即逾此一步,納稅人已無力負擔。將下戶免稅或以累進稅制增額於大地主的辦法迄未曾提及,大概交通、通訊困難,民智未開,無法在鄉村之中確切地監視,即使用簡單的現制執行,各地方政府已感到棘手,再要將稅收的程式繁複化,恐怕技術上的困難足以使整個制度解體。很少人注意到,此中尷尬之處乃中國在近代史裡所遇到的最大難關。因為如此,這帝國的資源才不易收集作有效使用,地方政府的效率也無法增進。另外戶所積存之剩餘很少用在投資的用途上,要不是用作高利貸的本錢,即供無謂的消費。因為財政之本身緊貼在農村之上,它也無力扶助村鎮工業和地方上之商業作更進一步的發展。
其弊端尚不止如此,財政之實施既缺乏強迫性的管制工具,其賬目數字錯綜,無從標準化,因之隨處都有錯漏,某種程度的不盡不實,只好任之聽之。雖然中央政府在上端以嚴格的標準行事,其所加壓力因有技術上的困難在,愈至下端只有愈鬆懈,在執行上,效率也愈低。這樣令人扼腕的種種情形,有如痼疾。
倭寇的侵擾與蒙古犯邊
在16世紀的中期,大明帝國的雍容安靜氣氛被“倭寇”犯境而打破。倭寇在西方檔案中稱為“日本之海盜”,他們以波浪式的行動在中國沿海騷擾。按其實,他們的領袖為中國人,也有中國人參加其隊伍。不過在作戰方面講,本地人效用淺。其進攻的根據地在日本,所有的戰法和裝具全由日本人供應。嚴格說來倭寇亦非海盜,他們從未在海上作戰,只是登陸之後包圍攻取城市。
明帝國因為組織上的特殊情形,務必保持一種與外間絕緣的狀態。倭寇之起與走私貿易有關,這樣的不法活動業已進行一段相當的時期,政府官員既被沾染,地方上之士紳也雜身其間。中國向無海事法庭,當中有力量的船主在參加這貿易的人士中,便有了武力仲裁者的聲望地位,一切以自然之態勢形成,這些人終為倭寇之頭目。
當這些強人愈無忌憚地上陸修船,並且私出“傳票”,指令村民在他們“判案”的程式中出“庭”作證時,明政府猛然省悟此風不可長。這海上之威權雖說尚在新生狀態,如不及時對付,遲早會向以農立國之朝代挑戰。可是問題愈嚴重化,明政府愈暴露了本身之弱點。有的衛所早已在歷史之中被疏忽遺忘,此時無從動員,臨時募集計程車兵則不願戰,也不知戰法,更缺乏款項足以供非常狀態之開銷。因之自公元1553年開始,倭寇流毒於東南沿海達20年之久。
只是堅持到最後終有想象力豐富之戚繼光將之剿平。他憑空創造了一支軍隊,從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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