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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不法之處或官僚機構中不循常規之處,必要時也可以向皇帝諍諫。他們若含默不言,算是疏忽職責,然則言官並不因為建言,即可無罪而置身於刑罰之外。有明一代曾有不少言官因為執行職務時冒犯了皇帝,御前不赦,而死於監獄。
俾斯麥曾認為德國經他經營,至19世紀末年已達到飽和點,因之此後不再拓土。而500年前朱元璋也有類似的看法。他決心固守中國“內地”,不再向外發展以避免額外之枝節。他以朝代創業人的地位,傳示於他的子孫,聲稱明軍“永不征伐”的國家凡15個,這15個以朝鮮與日本及安南(越南)領先,及至南海各小國。當倭寇侵擾海岸的時候,朱元璋為著息事寧人,將沿岸一帶之中國居民後撤,明令明朝臣民一律不許泛海。不過與外間各國接觸並未完全放棄,有限度的商業,一般藉著外夷進貢的名目進行,仍繼續不斷,只是監視得嚴密罷了。面對北方的防線,修築“邊牆”成為一種值得專注之事業,今日外間旅遊者所欣賞的中國長城,大部都是明代遺物,由朱元璋手下的將領徐達所建,上面的碉樓則系16世紀由另外一位明將戚繼光新添。對於此時尚留在中國境內的蒙古人和色目人,明朝新皇帝另有指令處置:他們不得同種互婚,亦即是婚嫁必以漢人為物件,違反此令的查出受鞭撻八十次後發放為奴。
明朝的軍事設計仿效元朝,但是不以種族區分為社會的階層,而是全民分作“軍戶”及“民戶”。一般軍戶不納稅或僅納少量之稅,儘可能時還分配有困地耕種,且是子孫相繼,但他們有向國家服兵役的義務。所謂各“衛”及“千戶所”,即等於各團營之司令部,既配置於邊防線上,也零星擱置於內地。各“所”有指定的“軍戶”,永遠保持兵員不會欠缺。作戰動員時,等於師旅之戰鬥序列即由以上各單位抽調編合而成,視需要的情形而定。在朱元璋御宇期間,全國有170萬至200萬的軍戶。在這組織系統的有效期間,徵用軍事人員的工作因之簡化,而最重要的是,使—般農民不至受徵兵的打擾。
明朝的財政
朱元璋另有—套設施,是關於財政與稅收,其關係更為重大。經過他4次政治上的檢肅之後,全國確實散佈著無數的小自耕農。一般土地稅的稅則至輕(雖說地區間的差異仍是很大),徵收時多以收取穀米及布匹為主。不過稅率雖低,納稅人由各鄉村裡甲的領導人監督之下,有向國家指定之倉庫交納之義務,這些倉庫有時在邊區遠處,而且政府衙門所需要的諸般服務也不長久地隸屬於各單位,而是以無給制向民間徵用,例如衙門內的傳令、獄工,都由各鄉村輪派,即使文具紙張,甚至桌椅板凳公廨之修理也是同樣零星雜碎的向村民徵取。官方旅行,也由民間支應,全國有上千的驛站亦即是招待所和中繼所,內有交通工具及食宿的諸項裝置,只要有兵部(軍政部)頒發的勘合(公事旅行證券),則各驛站有招待的義務,而被指派的民戶也有供應的負擔,但各地區以接送其官員自某一驛站至另一驛站為原則。
每一縣份都將它向民間徵取的人力與物資列成賬目。全民編成班排輪流供應服役。當朝代創始於14世紀時,每一民戶只在10年之內有一年輪到服役,只是當中有些應差的名目,夾帶著不定的財政義務:管理倉庫的收賬人要負責每一石穀米到每一枝蠟燭的交代;各地方首長派向遠處交付糧食者還必須賠補途中的損耗;所有的驛站必須供應所有的旅客。兵部所發勘合愈多,其民間的支應也愈大,因為需用的飲食車船馬轎和人伕全系向民間無價徵來。原則上這種有財政責任的服役指定由富裕之家承當,公元1397年戶部報告全國有700畝土地(約120英畝)的人戶共為14,341戶,其名單送呈皇帝御覽。顯然的,在朱元璋親身切眼的監管之下,這14000多人盧必在各地區擔任有財政義務較為沉重的服役。如是也好像採用了一些累進稅制精神。
朱元璋的擘畫
600多年之後我們翻閱這段紀錄,深有感觸的不是當中節目的詳盡,而是如此一部計劃在事實上竟可以付諸實施。很顯然的,朱元璋的明朝帶著不少烏托邦的色彩,它看來好像一座大村莊而不像一個國家。中央集權能夠到達如此程度乃因全部組織與結構都已簡化,一個地跨數百萬英畝土地的國家已被整肅成為一個嚴密而又均勻的體制,在特殊情形下,則由民間經濟作主,形成人力與物資可以互相交換的公式,而釐定分工合作的程式,其過程雖複雜,但在朱元璋督導之下,則可以借行政上的管制付之實施了。
僅是對朱元津的褒貶還不能全部解釋此中的奧妙。不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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