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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宏觀歷史的角度來講,此中情節並無神秘之處。17世紀初期,英國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至世紀末期情形已有極大好轉。當中的幾十個年代裡,這國家不定的情勢引起很多不同解決問題的方案,一般都有各走極端的趨向,例如專制皇權和議會至上說、大主教勞德(Laud)的注重教會紀律和各教會的自創門戶、從軍事管制到共產主義。當時提倡這些辦法的人沒有省悟到,他們自己的立腳點已延伸到歷史經驗之外。從來沒有像英國這樣大小的國家也有適當的農業基礎可以樹立一種貨幣管制方式,從此她可以首尾相應如一座城大都邦之緊湊。
要從這國家內部與時代不合的情形看來,才可見得問題之大。英國的封建制度早已崩潰,即莊園制度作為一種制度也早不存在。中古以來土地佔有的殘跡既無從調整,也仍然沒有掃除。最初封建體制之下土地不得買賣,實際上則買賣層見疊出已好幾個世紀。當初賣主無妨“封”新業主為他的“陪臣”,成交之後有“每年夏天採辦一朵薔被花”的義務。隸農在黑死病使人口減少時即已解放,事在14世紀。幾百年來他們持有耕種土地,傳之子孫。稱“抄本產業人”。習慣法保障他們不被逼著交莊,而他們也仍對業主盡不同的義務,在各種情形之下千差萬別。已改作現金付交之租費則因世紀的通貨膨脹,貶值到近於零點。詹姆士一世在位時,王室賣出了一部分地產,時人以價格低廉,有如贈予。可是現在看來,其價格已是當日100年的租金。在這段期間,租賃費的增加如果事屬可能,只能改稱為“罰金”。有心計而帶侵略性的地主能在約十餘年內將其地產租金增加至4倍;無法增加的則全部凍結。有些地主令抄本產業人及租賃人接價之後退田;也有地主始終找不到手下的佃農。
這樣雜亂無章的局面使若干投機者旦夕成為鉅富,也使很多人江河日下。所有佃農雖有對土地之使用權,但法律上的地位不明,惶惶不可終日。這顯然不是保持社會安定的辦法,更談不上動員全國的資源去對付一個極端帶竟爭性的新世界。
如果英國此時集中於食品之生產,專門對付國內及內地的需要,問題就簡單得多了。那樣則商業可以歸納於沿海都市之中,不和內地關聯。可是英國的出口大都在羊背上,羊毛及毛織品佔輸出物品75%至90%之間。牧羊業使英國農業與商業關係至深,對海外市場價格的變遷極度敏感,也與外交情勢發生關係。更因國際貿易之展開,17世紀國內的貿易也有平行的發展。內戰前夕,許多循行各地之商人經常來往於內地次級城市,負販則及於各村鎮。
司法制度缺少統一性,增加了全國的不安成分。所謂習慣法者,根本是農業社會之遺物。它的保守原則著重過去未曾做過之事現在也不能做,所以以各地之自給自足為依歸。這已和17世紀的情形極不相容。所謂衡平法(equity)本身並非法律,只是它認為法律務要使兩造感到公平(equitable),也受羅馬法及寺院法的影響,此時只能行於國王直轄之特權法庭。
在以上情形之下,國王被迫增加新稅以支援海陸軍,因之以對付新問題並且擴大行政範圍,全國意見分歧。很多的爭執與不同的信仰至此集結在一處,也掀動了不同的情緒。教會內外的糾紛,源於都鐸王朝執行宗教改革後迄未成定局,只有使爭端愈為尖銳化。也就是說一切都已投入一個大熔爐裡。
這樣的情況不是上端有了變化,諸事即可解決。當社會下面各階層仍無法管制,而且上下之間適當的聯絡尚未形成的時候,威士敏斯特的人物換班不足以構成任何突破。我們必須注意問題癥結在整個國家組織,不僅是權力的分配或執政者的個性。
當1689年威廉和瑪麗,亦即荷蘭的王子和英國公主出身的王妃同為國家最高主權人時,重新構造全國的工作已大致完成。幾十年來的混亂已使全國土地一般有了合理化的解決。陶尼(Tawney)所說土地換主以打仗的方式完成,要比法庭告狀來得省費。一個實地上的測驗來自1692年。當日土地所有權已經過如是之進體化,是以新收土地稅用不著包稅人。因為如此,新稅以中央管制的辦法徵收,得款每200萬鎊,全部繳入財政部(Exchequer),此為前所未有,稅收亦超過歷年各項收入之總和。
自特權法庭被國會取消之後,習慣法法庭即以試驗性質施用衡平原則作判案的一部分根據。最初不過是承乏的辦法,不久衡平法也造成成例,脫離了凡事都是臨時的觀感。這兩種法律的併合,已為日不遠。1689年賀爾特(John Holt)為首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