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刃刺令謙,幸不死。有司擬以盜論,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竊盜者十有三次,皆
以情不可恕,論棄市。因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徒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
至於五則處死。若是者,重輕適宜,足以示訓。近侍劉哥、烏古斯嘗從齊王妻而
逃,以赦,後會千齡節出首,乃詔諸近侍、護衛集視而腰斬之。於是國無幸民,
綱紀修舉,吏多奉職,人重犯法。故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至開
泰五年,諸道皆獄空,有刑措之鳳焉。
故事,樞密使非國家重務,未嘗親決,凡獄訟惟夷離畢主之。及蕭合卓、蕭
樸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始自聽訟。時人轉相效習,以狡智相高,風俗自此
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
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
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按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按輒
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詔中外大臣曰:“《制》中
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興宗即位,欽哀皇后始得志,昆弟專權。馮家奴等希欽哀意,誣蕭浞卜等謀
反,連及嫡後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餘人與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餘輩皆被大辟,
仍籍其家。幽仁德於上京,既而遣人弒之。迫殞非命,中外切憤。欽哀後謀廢立,
遷於慶州。及奉迎以歸,頗覆預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興宗好名,喜變更,又
溺浮屠法,務行小惠,數降赦宥,釋死囚甚眾。
重熙元年,詔職事官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
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五
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二年,有司奏:
“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
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
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
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
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後,四刺左,至於五則處死。五年,
《新定條制》成,詔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蓋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
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條。
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
減死論。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至於枉法受賕,
詐敕走遞,偽學御書,盜外國貢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貼不家奴彌裡吉告其主言
涉怨望,鞫之無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裡言,竟不加罪,亦不斷付其主,僅籍
沒焉。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強掠烏古敵烈都詳穩敵魯之女為妻,亦以後言免死,杖
而奪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殺人而逃,會永壽節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
日,帝幸其第,伶人張隋,本宋所遣諜者,大臣覺之以聞。召詰,款伏,乃遽釋
之。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諸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
徵償;小將軍決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決三百。聖宗之風替矣。
道宗清寧元年,詔諸宮都部署曰:“凡有機密事,即可面奏;餘所訴事,以
法施行,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棄市。”二年,命諸郡長吏如諸部例,與
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下詔曰:“先時諸路死刑皆待決於朝,故獄訟留
滯;自今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
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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