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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鍾院以達民冤。
至太宗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餘無改焉。會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謀毒通
事解裡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於厥拔離弭河,族造藥者。世宗天
祿二年,天德、蕭翰、劉哥及其弟盆都等謀反,天德伏誅,杖翰,流劉哥,遣盆
都使轄戛斯國。夫四人之罪均而刑異,遼之世,同罪異論者蓋多。穆宗應歷十二
年,國舅帳郎君蕭延之奴海里強陵拽剌禿裡年未及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
仍付禿裡以為奴。因著為令。十六年,諭有司:“自先朝行幸頓次,必高立標識
以禁行者。比聞楚古輩,故低置其標深草中,利人誤入,因之取財。自今有復然
者,以死論。”然帝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近侍、奉膳、掌酒人等
以獐鹿、野豕、鶻雉之屬亡失傷斃,及私歸逃亡,在告逾期,召不時至,或以奏
對少不如意,或以飲食細故,或因犯者遷怒無辜,輒加炮烙鐵梳之刑。甚者至於
無算。或以手刃刺之,斬擊射燎,斷手足,爛肩股,折腰脛,劃口碎齒,棄屍於
野。且命築封於其地,死者至百有餘人。京師置百尺牢以處繫囚。蓋其即位未久,
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眾。後悟其詐,以鳴鏑叢射、騎踐
殺之。及海里之死,為長夜之飲,五坊、掌獸人等及左右給事誅戮者,相繼不絕。
雖嘗悔其因怒濫刑,諭大臣切諫,在廷畏懦,鮮能匡救,雖諫又不能聽。當其將
殺壽哥、念古,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諫曰:“壽哥等斃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應死。”帝怒,斬壽哥等支解之。命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斬所
犯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賴王子必攝等諫得免。已而怒頗
德飼鹿不時,致傷而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謂太尉化葛曰:“朕醉中
有處決不當者,醒當覆奏。”徒能言之,竟無悛意,故及於難。雖雲虐止褻御,
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豈人主快情縱意之具邪!景宗在潛,已
鑑其失。及即位,以宿衛失職,斬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趙王喜隱自囚所擅去
械鎖,求見自辯,語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獄自辯之理?”命復縶之。既而
躬錄囚徒,盡召而釋之。保寧三年,以穆宗廢鍾院,窮民有冤者無所訴,故詔復
之,仍命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
“朕知其誣,若按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五年,近侍實魯裡誤觸神纛,
法應死,杖而釋之。庶幾寬猛相濟。然緩於討賊,應歷逆黨至是始獲而誅焉,議
者以此少之。聖宗沖年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帝壯,
益習國事,銳意於治。當時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先
是,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統和十二年,詔契丹
人犯十惡,亦斷以《律》。舊法,死囚屍市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二十四年,
詔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
其主無得擅殺。二十九年,以舊法,宰相、節度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
惟免黥面,詔自今但犯罪當黥,即準法同科。開泰八年,以竊盜贓滿十貫,為首
者處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貫,其首處死,從者決流。嘗敕諸處刑獄有冤,
不能申雪者,聽詣御史臺陳訴,委官覆問。往時大理寺獄訟,凡關覆奏者,以翰
林學士、給事中、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猶慮其未盡,而親為
錄囚。數遣使詣諸道審決冤滯,如邢抱朴之屬,所至,人自以為無冤。五院部民
有自壞鎧甲者,其長佛奴杖殺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吏以故不敢酷。撻
剌幹乃方十因醉言宮掖事,法當死,特貰其罪。五院部民偶遺火。延及木葉山兆
域,亦當死,杖而釋之,因著為法。至於敵八哥始竊薊州王令謙家財,及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