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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東西。過了幾個星期,我聽人說到了“起訴”二字。關於這一點,人家說是“尊重個人意見。希望與家屬商量以後作出決定”。
我和母親商量了。
母親在我面前看那份報道,儘管她的表情只有稍微的變化,但是沒有溜過我的眼晴。妹妹在母親旁邊注視著我們。
就個人說來,不管內容怎樣,它一點兒也傷害不著我。但是,當我站在既是山口正子的女兒,又是山口淑惠的姐姐的立場上時,我覺得受到傷害的是母親和妹妹。我決定,為了至關重要的親屬而去起訴。
起訴書
郵政編碼 153 目黑區下目黑1—2—5
崛電影製片社內
電話490—4601
起訴人山口百惠
因未成年,監護人
母·山口正子
起訴內容
一、被告人菅原、被告人特別採訪組、被告人種村等於昭和五十一年五月中旬合謀之下,在《問題小說》雜誌七月號180頁至185頁,刊登了題為《向歡樂進發——處女篇》的報道及其插圖,見另附起訴事實一覽表(一)中的所載報道,公然歪曲事實,損害起訴人等的名譽。
二、被告人平野、被告人民間、被告人豬口等於昭和五十一年六月初合謀之下,在《女性自身》雜誌六月二十四日號40頁至43頁,刊登了關於森進一、山口百惠、櫻田諄子、西城秀樹等的題為《記明星們驚人的“性”的大混亂》的報道,見另附起訴事實一覽表(二)所載的事實,公然歪曲事實,損害起訴人等的名譽。
起訴事實
(一)月刊《問題小說》由德間書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編輯是被告人菅原善雄,發行份數為二十萬本,被告人“本刊特別採訪組”者,其具體人名不詳。種村國夫是上述雜誌刊登的插圖的作者。
昭和五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左右,上述被告人等合謀之下,企圖在該雜誌六月號上登載關於起訴人等的性方面的報道,於該雜誌六月號180頁至185頁上刊出,題為;
“定本!明星交歡圖
向歡樂進發——處女篇“
作者自稱為“本刊特別採訪組”,每個具體作者的姓名不詳。除登載了另附起訴事實一覽表(一)所載的報道外,被告人種村,還在作為證據的雜誌180直至181頁的正中畫了有一男人從山口百惠的裸體後面伸過手來、西城秀樹用照相機拍攝女人裸體畫,畫面上看來又似南沙織又似櫻田淳子,均已損害起訴人等的名譽。
(中略)
(二)關於山口百惠、森進一
同一雜誌183 頁上,以“山口百惠在攝影室的角落……”為題,作者說在攝影室的角落裡看見男女人影,姿勢很是奇怪,女的好象捲曲著,男的彎著腰。他一走近,兩個人猛地分開了。男的不是森進一、女的不是山口百惠嗎?當時,森的褲子拉鎖是開著的。
這是山口百惠“口淫”的論證,但兩人都予以否認。披露的“事實”說,問哪個有關的人都會說山口百惠不是處女,她的物件是三浦友和、相崎進也、森進—……,兩人對此也都予以否認,並說直到看了這個雜誌之前,兩人甚至連這種說法都不知道,也沒有人向他們尋問這一稀奇說法的真偽。被告人認為,如果寫上兩個人否認的話,寫什麼事實都不能說是損害名譽,被告人平野也辯解說,因為登過反面的說明,所以不是損害名譽。
繼那之後,說是小坂坡勝給山口百惠家打過電話,此事實據山口百惠母親說,小坂勝一次電話也沒有打來過。
(中略)
昭和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述起訴人的十名代理人
律師竹內三郎
進呈東京地方檢察廳
從那天起到今天為止,已經過了三年,仍然不見解決,為了傳喚證人要求包括我在內的八人出庭,其中已有三人出過庭。
這些人每一個人的情況都會登在第二天的報紙上,可是所有報道都不懷好意,寫的無非是藝人身處不習慣的場所,如何驚慌狼狽啦,這樣寫似乎就是告訴人們,藝人的見識是何等貧乏。冷靜地想想,即便不是藝人,突然置身於法庭這一特殊環境而不驚慌,那才是怪事。
我一面想著“我的事也會寫在明天的報紙上吧”,一面離開了家。
外面有幾分春天的寒意,當我全身接觸到外面的空氣時,身後傳來了母親的聲音:
“要頂住啊。”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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