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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裡總是在考慮:即使我作了適當的記載,作了適當的彙報,按照批准的程式在工作,抓住黨徒不放,我自己會不會因為什麼事而受到指控呢?會不會因為我乾的工作而被別人指控呢?
在這一件案子中,我和勒菲蒂、布比以及其他黨徒混在一起,涉及的是這些槍支。
當孫尼或勒菲蒂問我的時候,我對他們說:我們的槍支藏在佛羅里達。我是聯絡人員,我自然可以拿到槍支。可是你不能帶著槍在身上,乘飛機到處跑,所以最方便的辦法是把槍藏在一個地方,需要的時候可以拿到。
因此,當黨徒來偵察銀行地形的時候,布比問羅西有沒有合適的槍,羅西回答說:我們有槍。他這樣的回答完全正確。
接著,羅西就和聯絡特工接觸,詢問:如果他們要槍,我們要不要給他們——給他們可以嗎?這個問題傳到了美國律師那裡。他:“當然可以,只要把槍弄出一些故障,他們就開不了火。”這沒有什麼大不了,很容易辦到。因此,到時候你不在現場,一旦有什麼情況黨徒要動槍,他們就打不響,誰也不會因為我們提供的槍而受到損害。
接著把問題提到了總部。總部要花時間去問司法部門。意見不能統一,爭論了3天。而這時候勒菲蒂的人決定不對銀行採取行動,因此也就不需要槍支。這時候我們的司法部門又說不能搞。
我們的那個美國律師,即負責我們的這件案子的律師,他說可以幹;而我們的聯邦調查局總部說不能幹。我為聯邦調查局工作,不是為美國律師工作。在通常情況下,聯邦調查局怎麼說,我就怎麼做。
在此案中,我該幹些什麼呢?我要使槍支不靈,把這樣的槍支交給勒菲蒂一夥。儘管這樣,有些事還得由你自己作出決定。
有訊息說:聯邦調查局局長威廉·韋伯斯特對我們的工作很有印象,想見見我們——在佛羅里達從事“冷水工程”的隱蔽特工。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要確保安全。
一開始,我並不那麼熱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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