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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中美天津條約》簽訂。中俄、中美簽約後,咸豐帝原以為俄、美“受恩深重”,必然會知恩圖報。6月14日,咸豐帝又收到黑龍江將軍奕山的奏摺,得知奕山與俄國東西伯利亞總督穆拉維約夫簽訂了《璦琿條約》�,竟然在對條約內容尚未作出判斷前,指示桂良,讓他勸說俄國公使普提雅庭: 今俄國已準五口通商(指《中俄天津條約》),又在黑龍江定約(指《璦琿條約》),諸事皆定,理應為中國出力,向英、佛(法)二國講理,杜其不情之請,速了此事,方能對得住中國。�在咸豐帝看來,幾千裡外的不毛之地,比起近在咫尺的軍事威脅,自然算不上什麼。哪知這些沒有良心的“夷”人,受恩不報,表面上敷衍,背後裡卻幫助英、法,希望英、法勒索越多越好。墨跡未乾的中俄、中美《天津條約》,皆有措辭嚴密的無限制最惠國條款,英、法搶到的一切利益,俄、美都可“一體均沾”。 1858年6月22日,英國專使額爾金照會桂良,如若繼續遲疑不定,即進軍北京。6月25日,英方提交和約草案56款,“非特無可商量,即一字也不容改”。咸豐帝聞此訊息,準備決裂開戰。桂良等人心知,開戰必遭失敗,到時更不可收拾,便不顧旨意,於6月26日與額爾金簽訂了《中英天津條約》,又於6月27日與葛羅簽訂了《中法天津條約》。條約簽訂之後,桂良才上奏,力言“戰之不可者”五端,宣稱“天時如此,人事如此,全域性如此,只好姑為應允,催其速退兵船,以安人心,以全大局”。�
事情已經如此,咸豐帝仍欲討價還價,桂良的奏摺又到了,轉告英、法要求援照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之先例,由皇帝在條約上硃批“依議”二字方肯退兵。到了這個時候,咸豐帝感到無力抗爭了,只能拿起硃筆,在桂良進呈《中英天津條約》、《中法天津條約》上,分別寫上了“依議”兩個字。炮口下的談判,結果只能如此。咸豐帝胸口積鬱著一股怒氣,只能將氣撒在替罪羊身上。他下令耆英自盡,罪名是“擅自回京”。
第九章 公使駐京問題(4)
《中俄天津條約》共有12款;《中美天津條約》共有30款;《中英天津條約》共有56款,另有一專條;《中法天津條約》共有42款,另有補遺6款。從條約的內容來看,《中英天津條約》、《中法天津條約》危害中國甚烈。由於各國條約中皆有片面無限制最惠國條款,一國所得,它國可以“均沾”,因而俄、美亦可享有英、法的同等待遇。綜合四國條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公使駐在北京、覲見皇帝時用西方禮節。
二、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即蓬萊,後改煙臺)、臺灣府(今臺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今海口)、鎮江、南京為通商口岸;並約定在平定太平天國後,長江中、下游另開三埠為通商口岸。
三、外國人憑“執照”可往中國內地遊歷、通商、傳教,“執照”由各國領事頒佈,由清朝地方官蓋印。
四、修改海關稅則,減少商船船鈔。
五、賠償英國銀四百萬兩、法國銀二百萬兩。
六、對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清政府保護傳教等項,各國條約較之舊條約有了更加明細、詳備的規定。
從這麼一張單子來看,若以當時和今日國際通行的慣例和準則為標準,這些不平等條約損害中國利益最為嚴重者,仍是第四、五、六項,即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降低關稅和船鈔、戰爭賠款等內容;損害中國利益較小者,是第二、三項,即增開通商口岸、准許外國人到內地等內容。至於公使駐京,雖隱含直接向清廷施加壓力的意味,但畢竟符合國際慣例。可是在咸豐帝心目中,情況卻正好顛倒過來。他認為最可怕的,恰恰是公使駐京,其次是內地遊歷,再次是增開口岸。所謂天津談判二十多天,咸豐帝指示桂良一爭再爭,最後不惜於決裂開戰,就是為了廢置公使駐京等項。至於那些損害中國最為嚴重的條款,咸豐帝、桂良等人在大炮的威脅下倒是比較痛快地接受了。咸豐帝的觀念為何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