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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國(張廷玉)招以去。洎公遷工部,餘出賀公。是時君方得脾疾。餘在(澄懷)園得訃,不禁悲哭失聲。君生於康熙辛卯(五十年)某月日,卒於乾隆乙丑年(十年)五月十五日,存年三十五歲。配趙氏,子男三,培、堦、臺。培嗣伯氏。
光緒修歸安縣誌三二選舉門貢生欄乾隆六年辛酉條載:
沈樹德。拔貢。字申培。是科副榜。甲子舉人。
寅恪案,取沈氏此傳,與陸燿撰範璨神道碑相比較,令人如墜五里霧中,疑竇百端。茲先舉其可疑之點,後作假定之解釋。陸氏為範璨之姻親,又為同裡後學。沈氏亦範璨同裡,又曾為其幕客,與菼交好。兩氏之文,何以互異如是?此可疑者一也。陸氏文雲:“孫三人,墀、城、塏。墀又姻也。”沈氏文雲:“子男三,培、堦、臺。培嗣伯氏。”璨孫三人,雖兩文皆從土旁,但何以盡不相同?其改名之由,究因何故?即令前後有所改易,亦不致三人全改。且“培”與“城”,“堦”與“墀”,“臺”與“塏”,意義近似,實無更改之必要。又陸文“墀”為長,沈文“培”為長。嗣伯氏。“墀”與“堦”同義,應作“堦”為長。夫長子通例不出繼,何以長子出繼儀薰。且墀既為陸燿之婿,又為請陸氏作其祖神道碑之人,故陸文所列三人次序,必無差誤。沈文列培為三人之首,此可疑者二也。陸文雲:“子二人,儀薰,國子監生。菼,貢生。”而沈文題作“範太學”。陸文既稱菼為貢生,則菼死時之資格為優貢或拔貢無疑。國子監生又無追贈貢生之理。沈氏為菼作傳,不題“文學”而稱“太學”。此可疑者三也。茲試作解釋如下:
(一)以通常事理言之,陸、沈兩文作成之先後,雖頗難考知,但欲作解脫範璨與科場案之範菼有關,則同一用心。既欲解脫與科場案之關係,止言菼先璨死,尚嫌不足。故必須別有一人為菼作一詳悉之傳,以證明其非犯罪之範菼。此沈文中菼之生卒年月及享年之數,自不可信。端生適範菼時,年二十三。菼年當已四十餘矣。故寅恪疑端生為繼室。沈文言“配趙氏”,當為菼之元配。培、堦當為趙氏所出。臺即端生子蓉洲歟?再生緣中端生自言“強撫雙兒志自堅”,恐是指趙氏之次子及己身之子言,而趙氏所生,出繼伯氏之子及己身之女不計在內也。至沈文謂菼卒於乾隆十年者,恐因欲洗刷菼曾居樂志堂之痕跡,遂改其卒年為乾隆十年,即樂志堂尚未建築之時。蓋其後有關樂志堂之記載,如範來庚南潯志樂志堂條及下引董襄於嘉慶七年所作之詩等,可免與惇哉有所關涉也。
(二)菼子三人改名之由,雖不能確言,恐因科舉制度,改名可免發生枝節問題耶?其以長子出繼伯氏,或者亦與科舉有關,並可籍此為陸燿開脫與菼之關係也。至三人名次之異,當為沈氏誤記耳。
(三)據乾隆四十五年刑部提本陳七供詞中,菼為“宛平縣監生”,故沈文據此稱之為“太學”。頗疑端生之夫範菼,在浙江已取得貢生資格,故陸文稱之為貢生。但因應順天鄉試,遂入宛平縣籍,納粟為國子監生。陸、沈二氏撰文互有差異,遂遺此漏隙也。
又沈文盛稱範菼之穎悟,擅長詩文。此與端生述其夫“刻燭催詩笑語聯”之言符合,益可證下論陳七供詞中範菼倩人作詩文之說為誣枉矣。
複次,周慶雲纂南潯志九宅第門一“樂志堂”條,後附董襄“人日集範野蘋樂志堂,即席次令兄澹人原韻”(題下自注“壬戌”),其“酒壘分兄弟”句下原注云:
座上惟範氏昆仲及餘兄弟三人。
同書二七選舉門舉人欄載: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董一經。字寶傳。號韋莊。一號韋齋。嵊縣訓導。
嘉慶六年辛酉。董應椿。一經子。字冠英。號雲帆。
嘉慶十二年丁卯。董襄。一經子。應椿弟。宛平籍。順天中式。字念喬。號苕庵。
同書二五列女門二“張氏”條雲:
舉人董襄妾。道光(三年)癸未襄卒。
寅恪案,樂志堂條最可注意者,為詩題下自注之“壬戌”二字。檢乾隆七年歲次壬戌,嘉慶七年亦歲次壬戌。董詩題下之壬戌,必非乾隆七年,而是嘉慶七年。蓋乾隆七年尚無樂志堂故也。既是嘉慶七年,則此樂志堂主人野蘋,果為何人?但其人既姓範,“野蘋”之稱,自是出於詩經小雅鹿鳴篇“食野之苹”句。“野蘋”二字,與其人本名之關係,頗難揣測。或是範璨之孫,即陸燿之婿範墀。但墀為長孫,必無“澹人”之親兄,是亦不可能也。若非墀者,則“城”“塏”二字,不能與“野蘋”相關聯,則其人舍範菼莫屬。嘉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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