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部分(第3/4 頁)
議及奏請省釋等手續觀之,則範某因公文往復,程途遙遠及經費籌措等問題,其歸家,早則在乾隆五十五年下半年,遲則在五十六年上半年也。據陳文述雲:“婿遇赦歸,未至家,而□□死。”倘範某果援此八旬萬壽慶典赦歸,則端生之死當在乾隆五十五年或五十六年也。
若範某不能援引乾隆五十五年八旬萬壽慶典赦歸,則必可援引嘉慶元年內禪授受慶典赦歸。何以言之?據清實錄仁宗實錄一所載嘉慶元年正月戊申朔太上皇傳位慶典恩赦詔書略雲:
各省軍流人犯,查明到配三年,實在安靜守法,及年逾七十者,釋放回籍。
則此次赦罪之規定,較乾隆五十五年高宗八旬萬壽慶典赦罪之規定,大為寬簡。範某即使不能於乾隆五十五年下半年或五十六年上半年,援八旬萬壽慶典恩赦獲歸,則必可於嘉慶元年邀授受慶典恩赦獲歸。此所以決定端生之年壽,不能超過嘉慶元年之理由也。據其祖句山紫竹山房文集一五家婦行略略雲:
(乾隆)庚午(十五年)秋玉萬與次兒玉敦忝與鄉薦。明年(乾隆十六年辛未)正月長孫女端兒生,次子婦出也。
是端生生於乾隆十六年,下推至蘭泉作序第一可能之年,即乾隆五十七、八、九年,則端生之壽不能超過四十四歲。若範某援乾隆五十五年清高宗八旬萬壽慶典赦歸,則端生之壽當為四十歲或四十一歲。鄙意此期限之可能性最大也。若自乾隆十六年即端生生年下推至蘭泉作序第二可能之年,即嘉慶元年,則端生之壽,不能超過四十六歲。鄙意端生之逝世,似不應遲至此年,而以在此前四五年為最合事理也。又據上引陳長生挽戴佩荃詩“說與圖中織素人”句,知乾隆五十四年秋間佩荃逝世時,端生猶在人間,其年為三十九歲。則端生年壽不能少於四十歲。又如上述,端生之逝世,必在嘉慶元年以前,即四十六歲以前。則端生之年壽,無論如何,至少為四十歲,至多不能超過四十五歲。總以四十歲或四十一歲為最可能也。自昔才人多為短命,端生雖不至上壽,然猶及中年,未可謂甚不幸也。
桂生請蘭泉作其祖詩文集序時,端生已死,範某已歸,自不待論。至玉敦是否健存,今雖不能確知,但據紫竹山房文集首所載之顧光撰陳兆侖墓誌銘,知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兆侖葬時,玉萬已卒,玉敦猶存。又據同集首所載之郭麟撰兆侖神道碑文,(此文作成之時距兆侖之葬為二十三年。)止言兆侖孫春生桂生等,而不及玉敦,則此時玉敦必先卒無疑矣。假使桂生請蘭泉作序時,玉敦尚健在者,範某之案既得解除,玉敦亦不必如前此之不肯以其父之詩文集示人及刊行也。又前已論及桂生當日請蘭泉作其祖集序時,其持示蘭泉之稿本,卷數較刊本為多。桂生所以刪削之故,雖不敢確言,但必因端生婿範某之關係無疑。桂生既大加刪削,則此集之刊佈,從使玉敦尚在,亦不可不反對。或者桂生請作序時,玉敦已卒,而桂生更加刪削者,豈由長生及其他親友尚有不滿意者在耶?春融堂集本所載序文亦不同於蘭泉當日交付桂生之原稿者,殆以中多語病,致招陳氏親友之非議,遂亦不得不重改定耶?
長生寄外詩云:“縱教裘敝黃金盡,敢道君來不下機。”自命不作蘇秦之婦。觀其於織素圖感傷眷戀,不忘懷端生者如此,可謂非以勢利居心,言行相符者矣。嗚呼!常人在憂患顛沛之中,往往四海無依,六親不認,而繪影閣主人於茫茫天壤間,得此一妹,亦可稍慰歟?
文述於西泠閨詠一五繪聲閣詠家□□詩序中言端生婿範某乃諸生,以科場事為人牽累謫戍。又於頤道堂外集六(碧城仙館詩抄九)題繪聲閣四律第二首詩中文述自注亦言“端生適範氏,婿以累謫戍”。則欲考範某一案,必於乾隆朝鄉試科場案中求之,因範某為諸生,不能關涉會試也。乾隆紀元凡六十年,舉行鄉試次數頗多,其與此案有關者,必在四十七年以前,三十九年以後,所以決定此後前兩時限者,實有特殊人事之關係。觀乾隆四十七年王昶在杭州修西湖志時,陳玉敦不肯以其父詩文集示蘭泉,即知以範某案必已發生於此年以前,此後一時限定於乾隆四十七年之理由也。所以知此案必在乾隆三十九年以後者,即因端生於再生緣第一七卷首節雲“錦瑟喜同新好合,明珠早向掌中懸”及“未酬夫子情難已,強撫雙兒志自堅”。則是端生結婚後一年即產一女,隔數年,又產一兒。其間或雖產兒而不育,要之,必有數年之間隔,否則不得用“早”字也。關於此點又須推測端生適範氏之年月。端生於再生緣第一七卷中自言“庚寅失恃新秋月”,是其母汪氏卒於乾隆三十五年七月,而其父玉敦正在山東登州府同知任內也。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