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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於古也”,有失武斷過甚。
以董仲舒之說,一個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攤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種計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勞”為準,將一個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設在二十歲至五十歲之間(二十歲加冠,五十歲稱老),其有效勞役的基數時間為三十年;則三項徭役合計總量為五十四個月,具體均攤出工,則《史記》所云之“率計”,只有月餘。
其二,若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則徭役總量為八十四個月,分而攤之,“率計”仍然只有月餘。
其三,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以三十年“能勞”期為有效徭役徵發時段,在三十年內服完八十四個月徭役,則“率計”兩月餘,還是不到三個月,仍然不到“三十倍於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歲一生為基數,徭役總量為一百零四個月,以三十年精壯期服完徭役,其“率計”才可能超過三個月,實現董仲舒“三十倍於古”的宏大設想。然則,一個自然經濟時代的政權,設定男人每人八十歲壽命而規定徭役,現實麼?可能麼?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臉紅了。
籠統指斥其“三十倍於古”,既誇大事實,也毫無實際意義。
即或不與董仲舒認真計較,便以第三種方法計,在實際中也遠非那麼不堪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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