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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附帶說及,我自己得益於這段知識與現狀情勢有密切關係的好處。《財政與稅收》一書的準備經過7年,以後我寫《萬曆十五年》則只花了1年。因為以前之摸索,即已奠定了以後研究之基礎。《萬曆十五年》之能僥倖在海外與國內,在臺灣與大陸都暢銷,主要的乃是它的內容與題材仍和我們今日遇到的問題有密切的關係,有如官僚主義的作風,既危害於明朝,也仍作祟於20世紀的中國,前後有歷史的因緣。 以下是我做研究工作的扼要報告,也把書中沒有講解得透徹的地方更加增強補充: 第一點,中國的傳統社會有它自己的特色,斷不能稱之為封建體制,更不能與歐洲的feudal system相比。封建或feudalism必著重地方分權。所以〃裂土封茅〃,土地可以分裂為公國與侯國,受封則爵位世襲,永遠遺傳,茅是社壇上的旌幟,保有獨立自主的氣概。這種種情形都不可能為明清社會所容許。 在封建體制之下,領主向農民的徵集,賦稅與地租不可區分。即在日本德川幕府時代,不稱土地稅,而稱〃年貢〃,或是〃本途物成〃,亦即是主要耕作物的收成。有時〃四公六民〃,有時〃五公五民〃亦即是領主與種田人對分,顯然地與明清的田賦有很大的區別。 明清的體制是中央集權,皇帝直接向全民抽稅,省級州縣級的地方官吏全由中樞委派,他們本身都沒有立法的能力。 這種體制最怕中層的力量凝固。不僅地方上的貴族建立不付稅的莊園不能容許,即是大地主擁有土地至1萬畝以上,再不分家析產,也認為可能威脅到朝廷的安全,官僚們必千方百計地將它們拆散。這當中常引起一段誤解,明朝的記錄裡經常提及貴族的莊田,在16世紀最著名的乃是萬曆皇帝,由他寵愛的鄭貴妃所生的福王常洵,據說他曾接受到田地4萬頃,有說2萬頃,亦即是400萬畝至200萬畝。其實經過調查,這些地主並不集中地存在,也不在親王各自掌握之中。有如黃河改道,衝沒的土地幾十年無人耕種,後來開墾之後有了一點收成。長江裡的沙洲,當初無主,後來也開發為田,各地方官也在該處抽了一筆小數目的稅,當初也沒有報告皇帝。後來被萬曆皇帝發覺,他就責成把這些土地的面積歸併計算,稱為福王的莊田。事實上這些土地無法實際歸併,畝數既不對頭,也始終沒有由福王王府接管。所謂莊田不過皇帝要求各省,每年由這名目之下繳納白銀四萬六千兩,各地巡撫也向皇帝討價還價。及至朝代覆亡,這問題始終沒有解決。  
(一) 傳統中國的財政與稅收(3)
在16世紀土地領有最集中的南直隸,即今日的上海、南京地區,有田地1萬畝以上的未超過10餘戶。普通所謂大地主所領有的不過500畝至2000畝。領有每戶500畝以上的戶口不可能超過全境戶口25%。每一縣之內可能有1000戶的土地在一二百畝之間,他們可以稱為中等地主。其他小自耕農多得難以計算。蘇州府有付稅之戶597019戶,常州府有234355戶。所以極大多數的小自耕農,每戶只領有三兩畝。 這種情形和民國初年的情形還相當吻合。從經濟的立場上講中國的問題,不是土地過於集中,而是分割過細。現今英國、美國私人的農場以250英畝為一般常態,每英畝當6華畝,所以一般都在1500畝以上。 第二點,中國土地稅徵收率過低並不是過高。因為稅率低,政府的行政效率亦低。 各位看到原始資料內,有說不盡稅重民貧的說法,我可以概括地說,所敘沒有包括全部實情。本來稅收之輕重,視人民之收入和政府企圖行使職權的範圍而定,沒有經常不變的標準。可是以全國農作物的收成與政府的收入對比,中國明清政府所收之稅至輕。即將所有附加稅加入一併計算,除了極少數例外的情形,有如蘇州府和松江府(當地官田的田租混入田賦一併計算),其他各地均在各地收成10%以下。有的不及5%。南直隸有一個溧陽縣其稅率不及收成1%。 一般記載說是稅重,乃是當時沒有最低限度免稅的辦法,亦無法行累進稅制,三兩畝的小戶人家,本來就衣食不周,也要和大戶人家有500畝以上同等稅率付稅。在當時抱怨稅重的大部分代表地方官,他們深怕稅收不能如額徵完,他們自己卸不了責任。還有技術上的困難,公文上的統計不能和實地對賬,有些富戶人家割去一小塊土地出賣,標價低廉,但是把他全部應付之稅的一大部分割讓過去,以致以後的買主得田有限,被割讓過來的負擔為患無窮。此辦法也可翻轉過來,富戶可以出高價收買賣方的土地,但是隻承應接受應付稅的一小部分,讓賣主留下小塊土地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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