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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當推翻的,應當加以充實的,可以給我提出來。”
這話給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認罪態度很好,很願意交待問題,很願意接受指教,很願意配合審判。實際上並非如此。
兩位律師都是法律專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實踐中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針對陳伯達的態度,在說明來意時,做了相應的工作。甘雨霈律師說:“今天我們會見你,目的有兩個。一是看你有沒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和幫助。二是想就起訴書所列的罪行,聽聽你的意見。哪些是事實,哪些不是事實,不實問題的真相又是什麼,都應由你本人一一說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請求’的,讓我們給你‘提出來’。因為認罪態度是法庭對你量刑的酌定情節之一,不能由別人替代。律師可以為你辯護,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現。對此律師條例也有規定:律師的辯護必須從獨立的辯護人的立場出發,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進行。今天聽取你對起訴書的意見,就是從事實方面核對你與公訴機關認識的異同,對照證據,蒐集辯護材料。當然律師對你的認罪態度和自我辯護方面也並不是不能給予幫助。但這個幫助只能是原則性的,指導性的。譬如說,對所犯罪行的認識,要事實求是;不是你的罪行,你不要承認;是你的所作所為,要如實認罪。否則如控方當庭拿出證據,而你卻無言以對時,就會作為認罪態度不好,而影響法庭對你的量刑。今天在咱們的談話中,你也應該實事求是。否則,如果你的說法與證據相左,我們不僅不能按你的意思為你辯護,反而給我們從認罪態度方面為你爭取輕判帶來困難。我說得比較多,你都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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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學章、張中律師會見姚文元(3)
“明白。”陳伯達說。
“有什麼法律問題要諮詢嗎?”律師問。
“沒有。”陳伯達說。
“那好,就談談你對起訴書所指控罪行的看法。先說決定批鬥劉少奇問題。”律師說。
“關於決定批鬥劉少奇的問題,”陳伯達開始說:“檢察院起訴書說是我與江青、康生決定的,我不記得參加過這個決定……我再宣告一下,我想過很多天,我不記得參加過這個決定……江青他們要搞他,我並不知道。”
接著陳伯達說:“如果說這事,我完全沒有參加,那不是的。但參與這事的不止我們三人……說透過我了,我也馬馬虎虎透過了,但參加‘決定’,這事我毫不知情。”
接下來陳伯達又說:“我對這事,不想擺脫責任,因為你參加了這個會,就算你參加了決定,當然也是可以的。”
這些話給人的印象是陳伯達從不認罪到認罪的轉變過程。其實他始終沒認罪。
陳伯達談的第二項罪行,是由他一手炮製的冀東冤案。開始階段,他對此矢口否認,說:“我沒有說過關於冀東的那些話。”然後又改口說:“起訴書說我說過冀東黨組織可能是國共合作的黨,實際上可能是國民黨在這裡起作用,叛徒在這裡起作用。這些話是從我口裡說出來的,當然要負責,搞了這個大的慘案,我要負責。”接著又提出懷疑:“所謂在‘陳伯達的煽動下’,我講兩句話就算煽動?問題是那麼嚴重的後果,我怎麼就不知道……我的眼睛不行了,看見有人證明我在冀東造成幾千幾萬人死傷,請……法庭考慮要不要他們的證明。”
這些話表面上看是矛盾的,語無倫次的,給人似是而非的模糊印象。但實質只有一個,就是拒不認罪。
此外,陳伯達對起訴書所指控的誣陷迫害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罪行,也均持同一態度:以不記得為名,拒不認罪。
陳伯達對起訴書中所列罪行的認識,只有一項例外,就是以炮製《人民日報》社論《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為代表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看來,要讓陳伯達認罪,非有過硬的證據不可。
為什麼陳伯達持這種態度呢?
陳伯達膽小怯懦,貪生怕死,與其說他是在與法庭對抗,不如說他要保命。按常理想要保命,就應該主動坦白交待,爭取從寬處理,而不應該採取對抗的態度。陳伯達之所以採取了有悖常理的做法,是因為他有一個認識誤區,更是當初他們“搞專案”,執行政策時的實踐經驗的總結,他以己度人,認為法庭也像他們一樣,把黨的政策當作騙人的幌子,於是便硬著頭皮採取對抗的態度。
1970年9月6日,廬山會議結束時,中央宣佈對陳伯達隔離審查。從此,這位昔日排名第五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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