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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以上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至此,江華高聲宣佈:“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在宣讀判決書過程中,江青還表演了一段插曲。即當江華庭長宣讀到“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話音剛落,江青頓時發出尖叫,連下面“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終身”的判決詞都沒有聽到,接著歇斯底里大發作,又蹬腳又呼號。法警立即給她戴上了手銬。她還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無罪,打倒……,打倒……。”副庭長伍修權斷然責令江青退出法庭。兩名法警將江青押出了法庭後繼續宣判。
判決書宣讀完畢後,江華庭長宣佈:“把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押下去,交付執行。”
最後,江華庭長鄭重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閉庭。”至此,這場舉世矚目的世紀審判落下了帷幕。
經過這次歷史性的審判,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終於作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這一莊嚴判決表達了人民的意志,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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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工作結束事宜概述(1)
(一)總結辯護工作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二審判庭開庭審問李作鵬,辯論結束之後,法庭辯護工作已全部完成。
辯護工作結束事宜,最重要的是做好辯護工作總結。1980年12月16日司法部陳卓副部長、律師司王汝琪司長召###議,研究總結工作,並電告遼寧、河南、上海司法廳(局)派有關負責同志參加律師小組總結,以利於該地區下一步開展為兩案其他被告人辯護的工作。18日河南省司法廳律師處處長高德煥、遼寧省律師協會會長沈典來京參加辯護工作總結。20日王汝琪司長主持研究總結提綱。24日辯護工作總結初稿印出。25日和28日兩次討論總結初稿。經修改後,1981年1月1日部分律師(此時已有部分律師返回原單位)再作研究。當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師處賈天戈來京參加討論總結工作。3日晚第四稿修改完成。經王汝琪司長審閱,8日再作修改,10日修改稿寫成,13日分送有關負責同志審閱。16日陳卓副部長對周奎正律師談總結的修改問題,指出:“這個總結不僅要看到它的特殊性,而且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普遍意義。”19日集中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對總結作最後修改,即第六稿,經陳卓副部長、王汝琪司長審定,於26日定稿。前後歷時42天。
《辯護工作總結》全稱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辯護工作總結》。全文除前面有一段律師小組組成的概述外,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說明律師小組做的幾項主要工作:(1)統一思想;(2)業務準備;(3)會見被告人;(4)參加庭審調查;(5)準備發表辯護詞。第二部分說明本案中的律師辯護,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都發揮了作用,效果較好,受到審檢人員、旁聽群眾、社會輿論和被告人的歡迎。第三部分概述了對本案辯護工作的體會:(1)與審檢人員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辯護工作的重要條件;(2)辯護工作必須有充分的時間;(3)審理這樣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則上以有律師辯護為好;(4)黨的有力領導是這次辯護工作取得成績的根本原因。最後的結束語寫道:“綜上所述,律師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辯護工作是成功的。它為其他刑事案件的辯護創造了良好的先例,對加強法制將發揮積極的作用。透過對於這樣重大複雜、政治性很強而又關乎全域性的反革命案件的辯護,律師小組的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強了本領;我們在實踐中培養與鍛鍊了自己的隊伍。這必將鼓舞全國的律師工作者進一步解放思想,消除餘悸,為健全律師制度而發奮工作。我們勝利地完成了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我們沒有辜負全國人民的信託,我們將滿懷信心勝利前進!”總結反映了律師工作的時代特色。
(二)與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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