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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7。 被告人吳法憲,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966年8月,吳法憲受林彪的指使,於9月3日寫了誣陷賀龍在空軍陰謀奪權的材料送給林彪。1968年8月,吳法憲夥同黃永勝捏造事實,誣陷羅瑞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
吳法憲在空軍誣陷一些領導幹部要“奪權”,批准關押、迫害空軍幹部和群眾174人,致使南京部隊空軍司令部參謀長顧前和空軍學院副教育長劉善本被迫害致死。
1969年10月,吳法憲把空軍的一切指揮權、調動權交給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組成林彪反革命集團謀殺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骨幹力量“聯合艦隊”。
被告人吳法憲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8。 被告人李作鵬,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968年4月,李作鵬誣陷賀龍等人“篡軍反黨”。李作鵬在海軍點名誣陷迫害120名幹部。
1971年9月12日晚11時35分和13日零時6分,在林彪、葉群叛逃前,李作鵬兩次篡改了周恩來總理的命令。13日零時20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緊急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作鵬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事後,李作鵬修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被告人李作鵬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9。 被告人邱會作,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邱會作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967年,邱會作指使人竊取總政治部的檔案材料,誣陷總政治部的幹部,在林彪“砸爛總政”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
1967年至1971年,邱會作在總後勤部私設監獄,刑訊逼供,直接誣陷迫害了幹部和群眾462人,致使湯平、周長庚、顧子莊、張樹森、申茂興、王述臣、張凌鬥、華迪平8人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邱會作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10。 被告人江騰蛟,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1971年3月31日,江騰蛟在上海參加林立果為建立武裝政變“指揮班子”召開的秘密會議,被指定為南京、上海、杭州“進行三點聯絡,配合、協同作戰”的負責人。9月8日,江騰蛟接受林立果傳達林彪發動武裝政變手令,參與策劃部署謀殺毛澤東主席,並擔任上海地區第一線指揮。江騰蛟在殺害毛澤東主席的計劃失敗後,積極參加林彪、葉群準備南逃廣州的反革命行動。
被告人江騰蛟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93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101條反革命殺人罪(未遂)。
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陳伯達、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各自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江騰蛟在林彪叛逃的第二天,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吳法憲、邱會作、江騰蛟揭發了林彪、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實。黃永勝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不承認是犯罪。張春橋不回答法庭對他的審問。江青破壞法庭秩序。
本庭根據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0條、第92條、第93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38條和第20條、第43條、第52條、第53條、第64條,判決如下:
宣判(8)
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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