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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映,總的說來也是好的。很多人認為:“對這樣的被告人,律師還為他們辯護,體現了民主和法制的精神。”有的說:“律師的辯護是實事求是的,不是演戲,不是走過場,辯護詞有分析,有分寸,講道理,很有說服力。”他們說律師的辯護,“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開創了好的先例,為今後律師辯護工作的開展創造了條件。”許多群眾反映,聽了律師的辯護,對某些被告應如何判刑有了新的看法。例如,某理髮店的理髮員對顧客說:“江騰蛟參與謀殺毛主席,罪行太嚴重了,本該判死刑。聽律師辯護,說得有道理,看來可以從輕一些。”
被告人對律師的辯護一般也是滿意的。如律師為吳法憲辯護,提出了有利於他的情節,根據法律恰如其分地分析了他的罪責,並提出他認罪態度好,請法庭考慮從輕判處。吳法憲感動得哭了,他表示:“律師在法庭上為我辯護,我更相信會得到公正的判決了。”他再三表示:“知罪、認罪、服法。”江騰蛟聽了律師的辯護後說:“我講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師為我辯的4條有力,至於我的罪惡,那是很嚴重的。”李作鵬也一再表示,律師的辯護髮言“說了公道話”,“是我的罪,我承認”。由此可見,律師的辯護確實起了積極作用。
從各方面的反映可以看出,律師的辯護起到了配合審判,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制的作用,取得了超出預期的成績,應當實事求是地予以肯定。
(二)思想不夠解放,工作上還存在一些缺陷
儘管鄧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黨的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已經提出“解放思想”的號召,但由於人們的思想長期遭受禁錮,在粉碎“四人幫”不長的時間裡,解放思想問題難於很快解決,因而“不少同志的思想還很不解放”(鄧小平語)。在辯護律師中,部分同志認為只要順應中央意圖,服從上面安排就夠了,這種思想經過討論雖被否定,但思想不夠解放的問題並未徹底解決。它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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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辯護的評價(2)
1。 心存顧慮,對應當提出辯護的論點沒有提出或不敢徑直提出。例如,起訴書指控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密謀策劃,由王洪文到長沙,向毛澤東主席誣告周恩來、鄧小平搞篡權活動,阻撓鄧小平出任第一副總理。對此,律師曾進行了研究,認為王、張、江、姚分別是黨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員,他們商議問題,向黨的最高領導人陳述意見,儘管內容是對周恩來、鄧小平的誣陷,但在做法上還是符合黨的組織原則的,因而不應認為是罪行。儘管有這樣的認識,可是律師在為姚文元辯護時卻沒有提出。又如,律師認識到指控姚文元參與上海叛亂問題沒有足以認定的證據,應作無罪辯護,但又考慮到這樣一辯就推倒了姚文元的一大罪狀,事關重大,猶豫不決,不敢直接提出;後來中央政法部門領導同志指出,只要有證據就可以辯,才使律師的思想有所解放,作了無罪辯護。因而當時就有人指出,律師還有顧慮。
2。 怕出問題。當時對律師小組的活動作了種種規定,律師處處只能依照規定行事;並且要求律師的辯護“須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進行”。這樣,律師的活動和獨立發揮作用,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所以律師只是根據案卷的材料找出為被告人辯護的論點,而沒有另外再找有利於被告人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在法庭調查時律師發言也不多,只在非常必要時才向被告人發問。至於傳喚新的證人到庭,則自始至終沒有一次提出這樣的要求。因而雖然研究瞭如何活躍法庭的問題,但律師在法庭上還是不活躍。對此,事後座談時檢察人員就有這樣的評價:律師思想不開放,作用發揮得還不夠。
3。 工作做得不夠主動,一半被告人沒有律師辯護。審理這樣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則上以有律師為好。原因是:本案有公訴人支援公訴,從法理上講被告人也應有辯護人;再者各共犯之間有重大的利害關係,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在訴訟中顯然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以有辯護人為宜。一半被告人之所以沒有律師辯護,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工作上看,主要是思想認識不夠以致工作做得不夠主動的關係。本案被告人過去雖曾身居高位,卻沒有法律知識,不懂得律師的作用與職責,他們生怕請律師辯護,會被認為態度不好,受到重罰。所以應在這方面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使他們對請律師辯護有一個正確認識,爭取做到他們委託律師辯護或者法庭為他們指定律師辯護。如果絕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律師辯護,這對於加強法制,進行法制宣傳都有好處。沒有做到這一點,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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