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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給編輯部大、小展覽會提供了一些優稿、劣稿的剪報。僅僅因為這一點,他就被劃為右派分了,受到監督勞動,每月15元生活費,下放衡山改造的處分。他因勞累過度,貧乏飢餓,在1961年得惡性痢疾,重病時被送回長沙市一中他愛人楊春雲老師家。不到四天便去世了,死時還戴著右派帽子。直到1979年三中全會以後,他的錯劃右派問題,才得到改正。這已是18年以後的事了。
[附]新湖南報右派冤案受害者名錄
第1類 朱正 男 26歲,報社編輯,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1970年被錯判徒刑。
第1類 鍾叔河(朱純之夫)26歲,共青團員,報社編輯,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因家有老小牽掛,當年改為自謀生計。1970年被錯判徒刑。
第1類 劉鳳翔 男 26歲,中###員,湖南農民報編委。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1969年被錯判15年徒刑,1970年4月被錯判反革命罪,遭槍決。
第1類 李長恭 男 26歲,報社編輯,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1960年被判刑12年,在勞改中被迫害致死(自殺)。
第1類 蔡克誠 男 33歲,中###員, 報社編委,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1968年3月在報社被迫害致死(被造反派凌辱而自殺)。
第1類 蕭 湘 男 32歲,《湖南農民報》編輯,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文革中被錯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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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編輯部的右派分子(6)
第1類 諶震(饒珍之夫) 37歲,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判處徒刑13年。
第1類 傅白蘆 男 33歲,中###員,報社編委、秘書長(13級),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因家有老小牽掛,當年改為自謀生計。
第1類 柏原 男 35歲,中###員,報社編委,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
第1類 張志浩 男 35歲,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
第1類 周艾從 男 35歲,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
第1類 鄭昌壬 男 30歲,共青團員 報社編輯,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
第1類 易地 男 32歲,報社美術編輯,所受處分:開除公職、勞動教養。
第2類 蘇辛濤 男 41歲,中###員,職務副總編輯 所受處分:保留公職勞動教養。
第2類 朱純(鍾叔河之妻)28歲,共青團員 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保留公職、勞動教養;因家有老小牽掛,當年改為自謀生計。
第2類 歐陽楠 男 31歲,共青團員 職務秘書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1968年在農村監督勞動中自殺。
第2類 唐蔭蓀 男 30歲,民主同盟盟員,共青團員 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張少鋒 男 32歲,報社資料組秘書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1961年被迫害致死。
第2類 鄧鈞洪(李茵之夫)41歲,中###員,前《新湖南報》社長、湖南省文教辦副主任(11級),所受處分:撤消原行政級別11級,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黃保定 男 26歲,報社編輯 監督勞動,後改為自謀生計。
第2類 李冰封 男 29歲,中###員,報社編委,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姚平 男 28歲,《湖南農民報》編輯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易子明 男 29歲,中###員,編輯部副主任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黃仁 男 31歲,共青團員 編輯部副主任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楊澍 女 34歲,共青團員 編輯部副主任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阮甫堂 男 31歲,中###員 報社負責記者 所受處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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