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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琳琳:約600元;蔡國慶:約600元;
說明:以上所列出場費均為日單場價格,若每日演雙場或三場,價格亦可下浮;另根據演出節令、演出場所、招待情況、主辦單位級別(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新聞出版單位、企業事業等分類)以及“穴頭”同歌星個人交情深淺等項因素,出場費還可再議。
對比:1989年清華大學教職員人均月薪213元;一級教授月收入不到500元。
(注:1989年人民幣1元摺合今元。)
四年之後,行情大漲。1992年6月26日:廣州出版的《南方週末》又以“駭人聽聞的歌星出場費”為題,披露了當時最走紅的部分歌星的出場費:
韋 唯:5000—7000元;毛阿敏:5000—6000元;杭天琪:5000—6000元;
劉 歡:5000元;李玲玉:5000元;張 行:4000—5000元;
田 震:4000—5000元;孫國慶:3000—4000元;範琳琳:3000—4000元;
解曉東:3000—3500元;蔡國慶:3000—3500元;胡 月:3000元;
那 英:2000—3000元;
說明:這裡的數字都是每演一場的價格,而且必須是稅後款。
如果每個歌星年均上演100場(有的歌星遠不止於此),就以韋唯每場6000元來算,一年收入是60萬元,兩年120 萬元。
對比:1992年清華大學教職員人均月薪393元,一級教授月收入不到1000元。
(注:1992年人民幣1元摺合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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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稿酬標準”低得可憐(1)
1977年10月,國家出版局頒發檔案,決定恢復稿酬制度。然而,依然左傾或“心有餘悸”,只敢實行低稿酬標準。僅付給作者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每千字著作稿只有2—7元,翻譯稿只有1—5元。這實際上只不過回到1966年1月的水平(注:有些文章認為是恢復到1964年的標準,錯了。其實只有1964年標準的一半。)
比如一部20萬字的圖書,印行4萬冊,基本稿酬按每千字7元計算,則作者僅得1400元,名義貨幣收入約相當於1958年10月付酬標準的19 %,甚至不到1953年付酬標準的八分之一。而物價更為上漲、人民幣明顯貶值,1977年的一元錢,購買力只相當於1958年的7—8角,或1953年的6角錢。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一再強調尊重知識、尊重知識分子。1980年7月,國家出版局黨組修訂了1977年10月的付酬辦法,恢復印數稿酬。稿酬標準改為每千字著作稿3—10元,翻譯稿2—9元。印數稿酬以萬冊(而不是過去按千冊為單位)計算,印1—5萬冊,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3 % 付給,5萬冊以上實行累計遞減的辦法。這還是沒有恢復到1964年的水平。採用這種付酬辦法,以每千字13元計算,與上述同樣一部20萬字的著作,作者可得稿酬還不到3000元。
1984年12月,文化部出版局再決定修改付酬辦法。一、提高基本稿酬,著作稿每千字6—20元,翻譯稿每千字4—14元;二、提高印數稿酬,印1—2萬冊,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5 % 付酬,2萬冊以上累計遞減。對有重要學術理論價值的著作給以優惠,印1萬冊以內,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20 %付酬。此外,增加了對著作權(版權)保護的一些規定。
按這種辦法付酬,印50萬冊的書,作者所得的印數稿酬才相當於基本稿酬的97%;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規定計酬比例:如印1萬冊,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2萬冊按基本稿酬的10%付酬,2萬冊以上按一般書籍稿酬付酬。若是20萬字的作品,印4萬冊,基本稿酬按每千字15元計算,作者可得稿酬5310元。約相當於1958年10月付酬標準的一半,這是因為印數稿酬太低而造成的。
1958年印數稿酬以千冊為計算單位,而1980年和1984年的付酬辦法是以萬冊為計算單位,並且付酬的比例較1958年低。
綜上所述,建國以後,我國稿酬制度雖然有過多次變動,但概括起來,主要是兩種辦法:一是學習蘇聯的印數定額的辦法;二是採取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辦法。儘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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