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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所得任教員後累積之年資積點之和,其最高以400點為限。
(4)凡現任講師者,以305為基本支薪積點。每任講師一年,累加年資積點20點,其最高點以425點為限。
(5)凡現任講師,在未升任講師之前之支薪積點加20,如已超過305點時則現有之支薪積點為未升任講師前之支薪積點加20,再加由(4)項所得任講師後累積之年資積點之和其最高以425點為限。
說明:
(1)年資積點系自大學畢業(或同等學歷)起計算,同等學歷之標準由各系自行斟酌決定。
(2)凡在國內外大學任助教者,每歷一年增加17點。
(3)凡在國內外工廠作普通實習者,每歷一年增加17點;作獨立工作者每歷一年加18—20點。
(4)在國內外中學任教員者,每歷一年加9—17點(其標準由各系自行斟酌決定)
(5)凡在研究室作普通研究者,每歷一年加17點;作領導研究工作者加18—20點。
(6)非本科工作,均不計積點。
乙、工作成績積點
(1)工作成績積點包括:一、學術積點;二、技術積點;三、服務積點。三項積點共計,最高不得超過20點,最低為10點。
(2)特殊貢獻積點,其最高不得超過30點。
說明:
(1)學術積點、技術積點、服務積點,三項中每項所佔之百分比,由各系自行按該系每人實際情況給以積點。
(2)學術積點,係指普通研究論文成績,凡有特殊貢獻者不包括在內。
(3)技術積點,係指普通技術能力,凡有特殊貢獻者不包括在內。
(4)服務積點,係指與教學、實習、討論直接或間接有關之工作。
(5)因研究院而升級者,其畢業論文,不得再行計算學術積點。
(6)所謂特殊貢獻,如文法學院之專著創作,理、工、農學院之專著創作或發明,由本人聲請院長提出,交校務委員會評定,必要時請專家審查。
(7)工作積點,由各系同仁自報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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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時期的供給制
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在江西瑞金召開了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政府,實際上是農民起義軍的地方割據政權,紅軍日益壯大。1932年中###委釋出了訓令,統一規定紅軍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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