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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分子的處罰的上限:他說,要搞個勞動教養條例,除了少數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勞動教養。8月1日,公佈《勞動教養條例》;8月3日,國務院就下達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個《決定》裡並沒有寫明“右派”二字,但一目瞭然,第一條第二款所謂“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就是指群眾運動中劃出來的那一大批右派分子。《決定》宣稱:這些人都是“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的。
8月4日《人民日報》公佈這個《決定》時,配發了社論《為什麼要實行勞動教養》,對這一措施作了解釋:“對於這些壞分子,一般地用說服教育的辦法是無效的;採取簡單的懲罰辦法也不行;在機關、團體、企業內部也決不能繼續留用;讓他們另行就業又沒有人願意收留他們。因此,對於這些人,就需要有一個既能改造他們,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辦法。根據人民政府長期的研究和考慮,把他們收容起來,實行勞動教養,就是最適當的也是最好的辦法。” 社論還說:“勞動教養同勞動改造罪犯是有區別的,它同救濟鰥寡孤獨的教養院也不相同。”劃了兩條分界線。朱正指出:後一條分界線顯然是陪襯。從那時直到現在,那種救濟鰥寡孤獨的教養院在中國也並不怎麼普遍;而在接受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中,大約也不會有人糊塗到把自己看作被救濟的鰥寡孤獨。要真有這樣糊塗,那就比豬八戒還要簡單,也就不必劃為右派分子,不會投入勞動教養了。
勞動教養跟勞動改造罪犯有什麼區別呢?社論說:“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必須制定一套帶有強制性的行政制度和紀律,不能允許被勞動教養的人破壞這些制度和紀律。例如不准他隨便離開農場和工廠而自由行動,不準破壞公共秩序,不準破壞生產,否則就要受到處分,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些,其實跟勞動改造沒有多大差異,反正都是在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在警戒線之內,在槍兵的看管之下勞動。
但是社論又說:這些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生產中,對他們同樣實行按勞動成果給工資報酬的原則,具體地說就是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裡,確實顯出了兩者的區別。強調這個區別,就表示沒有將右派分子當作罪犯,沒有給予刑事處分,也就是體現了“寬大為懷,不予辦罪”的精神。就經濟狀況來看兩者的區別,有人說笑話:勞動教養是按勞分配,勞動改造是按需分配。(參看朱正《1957年的夏季:從百家爭鳴到兩家爭鳴》第489—493頁)
勞動教養,是新中國的一大新發明。據說是吸取了蘇聯“勞動教化”的措施,並吸收了上海市改造妓女的“婦女教養院”的經驗創造出來的。這不算判刑,不用經過法院審理,而是一種“最高的行政處分”,屬於“敵我人內處”,就是敵我矛盾按照人民內部矛盾處理。
勞動教養與勞動改造還有一個極重要的區別。“勞動改造”先得經過法律程式由法院審理然後判刑。如果是有期徒刑,或者10年8年,或者3年5年,開始服刑之日即可以知道刑期終了之時,心裡有個底。而1957年8月公佈的《勞動教養條例》,卻不必經過法律程式,對勞動教養期限更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它的第四條說:“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期間,現良好而有就業條件的,經勞動教養機關批准,可以另行就業;送請勞動教養的單位、家長、監護人請求領回自行負責管教的,勞動教養機關也可以酌情批准。”但是,“表現良好、酌情批准”,這都是彈性特別大的規定。那時,誰也不知道這條路還有多長。直到1979年11月,國務院公佈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才宣佈“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年至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1957—1958年所劃的右派分子究竟有多少被勞動教養呢?李維漢回憶,“全國55萬餘被劃為右派分子的人半數以上失去了公職,相當多數被送勞動教養或監督勞動。”(參看李維漢《回憶與研究·下》第839頁)勞動教養是對右派分子最重的處罰,其中問題尤其嚴重的才同時宣佈開除其公職;監督勞動是次一等的處罰,就沒有同時開除公職的。所以,凡是開除了公職的,必定是送勞動教養的;而這隻佔勞動教養人數的一部分,因為被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還有若干是保留公職的。按照李維漢所說的數字,55萬餘人半數以上失去了公職,即有28萬以上的被開除公職送勞動教養。再加上未開除公職者,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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